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我省重要商品价格监测工作通知

发布日期:2010-11-24    浏览次数:2

各州(地、市)发展改革委,格尔木市发展改革委:

由于当前我省粮油等部分重要商品价格波动较大,为及时掌握市场价格情况,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及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当前与群众生活、消费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价格监测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做好当前人民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监测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启动价格应急监测机制,建立专人值班制度,明确责任,加强日常市场价格监测工作,保证市场价格监测落实到人、工作到位。

二、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强价格监测预警,密切关注粮、油、肉、菜等人民群众生活必需品以及煤炭、柴油、石油液化气、化肥等重要生产资料的市场供应和价格变化动态,切实加强对粮油等重要商品市场价格变动情况的监测、分析,对近期价格上涨较多的商品要加大市场的巡视力度,及时准确掌握市场价格信息,遇有异常情况或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为政府在第一时间内采取措施提供依据。

三、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确保监测数据准确、及时报送,联系渠道畅通。在青海价格监测信息网上报送的所有报表,采集价格要严格按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定的商品(服务)品种、规格等级、时间、市场实地采集,对报送的价格监测数据要进行认真复核。对需要多次采价、汇总后上报的价格,不得用一次采价数据替代。监测数据上报时,须由责任人签名,并经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上报。定期上报的数据要在规定的时间报送,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可顺延至节假日后一个工作日内报送。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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