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教[2013]1435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省属中职学校,有关高职院校:
按照《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110号)和《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实施意见》(财教〔2012〕2667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确保助学金政策顺利实施,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10月15日
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110号)和《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实施意见》(财教〔2012〕266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 鼓励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奖学金,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提供助学贷款。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对携有能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材料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不同方式的资助,再办理学籍注册。
第二章 资助范围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我省非涉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在校生的15%确定。
第五条 为切实减轻贫困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家庭经济负担,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有关精神,我省大别山区连片特困区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
第三章 资助资金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500元。以后年度,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第七条 我省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政府按6:4的比例分担。地方政府分担的部分,根据财政供给渠道实行分级分担,即省级财政供给的中等职业学校由省级财政分担,市级财政供给的中等职业学校由市级财政分担;县(市、区)级财政供给的中等职业学校由省级与县(市、区)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由省级与所在地市、县(市、区)级财政按7:3比例分担。
第八条 省财政根据中央财政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的有关规定,以及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定的享受资助学生数和生源结构,按照一定比例提前下达下一年度应承担的国家助学金预算,确保下一年度春季学期国家助学金按时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