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头孢曲松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12-09    浏览次数:2

各州(地、市)发展改革委: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头孢曲松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82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结合我省药品销售情况,我委降低了部分我省制定的原研(或单独定价)药品的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通知》降低的原研(或单独定价)药品的价格仅指适用于所标注企业的,其他企业生产的同类药品价格仍按现行价格执行。

二、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我委降低了部分我省制定的原研(或单独定价)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具体价格见附件)。

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执行的招标采购药品零售价格低于本通知价格的,维持原价;高于本通知价格的,则执行本通知规定的价格。社会零售药店其销售价格不得超过附表所列价格。

四、本通知自nth="12" Day="12" IsLunarDate="False" IsROCDate="False">nth="12" Day="12" IsLunarDate="False" IsROCDate="False">2010年12月12日执行。

 

附件:部分增补单独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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