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地、市)发展改革委: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头孢曲松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82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结合我省药品销售情况,我委降低了部分我省制定的原研(或单独定价)药品的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通知》降低的原研(或单独定价)药品的价格仅指适用于所标注企业的,其他企业生产的同类药品价格仍按现行价格执行。
二、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我委降低了部分我省制定的原研(或单独定价)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具体价格见附件)。
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执行的招标采购药品零售价格低于本通知价格的,维持原价;高于本通知价格的,则执行本通知规定的价格。社会零售药店其销售价格不得超过附表所列价格。
四、本通知自
附件:部分增补单独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