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对部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中规定,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2. 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8号)中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