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准予青海昌业二手车鉴定有限公司等四家价格评估机构丙级资质认定行政许可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12-17    浏览次数:2
 

青海昌业二手车鉴定有限公司、西宁旧机动车鉴定评估中心、青海旧机动车鉴定评估中心、黄南元亨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根据《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2号令)、《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办法》(发改办价格[2005]2597号)、《青海省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及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目录》(省政府52号令)有关规定,经审核研究,同意准予青海昌业二手车鉴定有限公司、西宁旧机动车鉴定评估中心、青海旧机动车鉴定评估中心为丙级专业类价格评估机构,黄南元亨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为丙级综合类价格评估机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予资质认定的价格评估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的价格评估执业要求和范围等开展工作。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主动接受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评估机构服务标准、业务质量、执业范围、收费标准的监督检查。

二、价格评估机构须不断改进服务标准和业务质量按时参加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的审验、考评及培训。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执业范围、收费标准执行,对违反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超范围执业、出具虚假价格评估报告等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三、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自2010年12月  20日至2013年12月19日),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应按规定向省级价格主管部门重新申报,办理认定手续。

四、准予资质认定的机构名单及相关情况在青海价格鉴证网公布,供公众查询、监督。

电话:0971-8252987

网址:http://www.jgjz.qhei.gov.cn/

 

附件: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名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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