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农委、县市区农业局(委),委机关相关处室、委直相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农业部推广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文件精神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15〕145号)的具体部署,我委制定了《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关于落实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抓紧落实,遵照执行。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3月23日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
关于落实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
实施方案
为推进全省农委系统随机抽查工作,进一步提高执法效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农业部推广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文件精神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15〕145号)的具体部署,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立足湖南发展实际,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规范监管行为,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营造公平竞争发展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监管。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强化监管责任,确保监督检查依法有序进行,推进随机抽查制度化、规范化。
(二)坚持公正高效。深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监管效能,减轻检查对象负担,优化市场环境。
(三)坚持公开透明。实施随机抽查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大力推进“阳光执法”,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保障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四)坚持各负其责。省农委有监督检查职责的处室(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本处室(单位)职责范围内的随机抽查工作,市州、县市区农业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随机抽查工作。
三、主要任务
(一)制定发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梳理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省农委(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农业行政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职责,制定发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事项名称、内容、抽查依据、抽查主体等。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凡是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
省农委有监督检查职责的处室(单位)负责制定本处室(单位)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经法规处审核汇总并报委领导审定后发布。市州、县市区农业部门制定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指定专门机构负责。
责任主体:省农委有监督检查职责的处室(单位),市州、县市区农业部门。
进度安排:2016年4月15日前完成随机抽查事项梳理,2016年6月30日前发布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二)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各级农业部门开展监督检查,除有初步证据或线索证明明显涉嫌违法、由农业部门依法立案查处的外,均须通过摇号、机选等方式,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各级农业部门随机检查对象名录库应当按照全面覆盖、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建立。省农委有监督检查职责的处室(单位)根据监督检查工作需要分别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市州、县市区农业部门检查对象名录库由各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监督检查职责,结合本地监管工作需要建立。
农业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由省、市、县三级农业部门分级建立。上级农业部门开展随机抽查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从下级农业部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调执法检查人员。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责任主体:省农委有监督检查职责的处室(单位),市州、县市区农业部门。
进度安排: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建立工作应于2016年4月15日前完成;检查对象名录库原则上应于2016年5月1日前完成,最迟不晚于2016年5月15日。
(三)分类选择随机抽查方式。可以根据机构设置和监管工作需要,采取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方式。定向抽查,指根据检查对象类型、性质、行业等特定条件,通过摇号、机选等方式,随机抽取确定检查对象名单进行监督检查;不定向抽查,指不设定条件,通过摇号、机选等方式,随机抽取确定待查对象名单进行监督检查。定向抽查与不定向抽查要根据检查工作实际结合应用,确保执法效能。
为确保抽查程序公开公正,农业部门在采取摇号、机选等方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时,应当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抽查过程,确保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等方式现场监督抽查过程。
责任主体:省农委有监督检查职责的处室(单位),市州、县市区农业部门。
进度安排:2016年6月30日起实施。
(四)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要根据本部门监管对象情况和农业(农资)生产经营特点合理确定,以不影响公正与效率为前提,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对列入“黑名单”的检查对象,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具体抽查比例和频次由省农委有监督检查职责的处室(单位)、市州、县市区农业部门确定。
责任主体:省农委有监督检查职责的处室(单位);市州、县市区农业部门。
进度安排:2016年6月30日起实施。
(五)强化随机抽查结果应用。抽查工作结束后,检查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格惩处,并按照《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的要求,及时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按照规定途径和程序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纳入企业社会信用记录,与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实施联合惩戒,让失信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严禁有案不移、以罚代刑。对严重违法违规的生产经营主体,不予财政专项资金支持。
责任主体:省农委有监督检查职责的处室(单位),市州、县市区农业部门。
进度安排:2016年6月30日起实施。
(六)探索开展联合抽查。鼓励执法部门跨区域、跨层次“双随机”联合抽查。省农委相关处室(单位)、市州、县市区农业部门要统筹开展部门联合抽查,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尽量安排一次性完成,以提高执法效能,降低市场主体成本。
责任主体:省农委有监督检查职责的处室(单位),市州、县市区农业部门
进度安排:2016年6月30日起实施。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进随机抽查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省农委有关处室(单位)、市州、县市区农业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加强对随机抽查工作的组织部署、督促指导和业绩考评,确保随机抽查工作取得明显实效。
(二)强化责任落实。省农委相关处室(单位)、市州、县市区农业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具体细化推进随机抽查的任务和步骤,明确工作进度要求,落实责任分工,强化过程管控,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抓出成效。对工作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加强宣传培训。随机抽查是行政执法监管方式的探索和创新,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农业执法人员培训,加快转变执法理念,不断提高执法能力。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渠道,广泛开展宣传,争取社会各界支持,为随机抽查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氛围。
市州、县市区农业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具体工作安排,抓紧落实,于5月20日前将具体落实情况报省农委法规处。省农委有监督检查职责的处室(单位)于5月15日前将《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检查对象名录库》《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格式见附件1、2、3)报委法规处。联系人:姚金华、聂建刚,电话:0731—84469406,电子邮箱:4417885@163.com。
附件:总附件.doc
1、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2、检查对象名录库
3、随机抽查事项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