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各省直管县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省直、中央在湘有关企业:
为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促进我省对外投资合作发展,2016年湖南省发展开放型经济专项资金将继续对我省从事对外投资合作业务予以支持,根据《湖南省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5﹞118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6年支持的对外投资合作业务
1.境外投资。支持重点:高新技术、先进制造业及优势行业投资合作;国际产能合作;基础设施投资合作;农林牧渔业投资合作。
2.对外承包工程。支持重点:特许经营类对外承包工程;使用中国工程技术标准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对外承包工程;新能源类对外承包工程;环保类对外承包工程。
特许经营类对外承包工程包括:建设-运营-转让(BOT)及其衍生方式(BOOT即建设-拥有-经营-移交、BOO即建设-拥有-经营、BT即建设-移交、TOT即移交-经营-移交)或公共、私营领域合作(PPP)项目。
3.服务国家重点战略。支持重点: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项目和国际产能合作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4.对外劳务合作。支持重点:推动大学生就业为目的的对外劳务合作;扶贫类对外劳务合作。
5.境外经贸合作园区建设。支持重点:通过我省境外经贸合作园区培育、确认及年度考核且尚未获得国家级境外经贸合作区支持的境外产业园区。
二、2016年湖南省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式及标准
(一)直接补助。
1.前期费用
企业为从事境外投资(不包括国内企业之间转让既有境外投资权益)、境外农、林、牧、渔、矿业合作,在项目所在国注册(登记)、购买资源权证之前,或对外承包工程签订合同(协议)之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费。指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技术、商务(含宣传策划、营销方案制定、战略规划等)和投融资咨询服务所发生的支出。
(2)勘测、调查、检验检疫及技术认证费。包括:项目勘察费(不包括油气、矿产资源勘探费)、论证费和规划费;农业产品检验检疫和技术认证费。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评估报告编制及项目资料翻译费。指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预可研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安全评估报告及项目资料翻译所发生的支出。
对以上费用支出给予每个项目一次性补助,补贴标准不超过申请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30%,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2.资源回运运保费
我省企业开展境外资源开发将其所获权益产量以内的农、林、牧、渔和矿业等产品运回国内,对从境外起运地至国内口岸间的运保费,按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20%给予补助。计算运保费的资源产品进口数量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
企业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换回的,不超过与外方签署的对外承包工程合同总金额的资源产品运回国内,回运的运保费享受上述相同补助。
3.境外经贸合作园区建设费用
(1)对通过我省省级境外经贸合作园区培育、确认和年度考核的境外产业园区,根据考核情况,对园区所发生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给予补助,根据园区招商、宣传推介和引进企业情况给予奖励。其中基础设施建设费用补贴比例不超过25%,招商和引进企业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2)对入驻我省境外园区自建厂房企业,根据建设面积、规模和投产情况,经验收合格后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0万元的补贴。
(3)对入驻我省境外园区租赁厂房企业,根据租赁面积和实际所发生的租金情况给予补贴,补贴比例不超过30%,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40万元,同一个项目补贴不超过3年。
4.对外劳务合作补贴
(1)对上年度新外派我省劳务人数达100人以上的平台,根据派出人数和服务质量给与综合评定,按省内一般劳务人员不高于400元/人、高校应届毕业生不高于600元/人的标准予以补助,单个平台当年补助不超过30万元。
(2)对开展对外劳务人员适应性培训,且上年度新外派本省劳务人数达100人以上的劳务企业,根据实际派出人数,按省内一般劳务人员不高于400元/人、高校应届毕业生不高于600元/人的标准予以补助,单个企业当年补助不超过30万元。
5.保险补贴费
(1)对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合作业务投保海外投资保险,对实际支付的投保费用给予补助。
(2)对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为境外项目工作的中方人员(含管理人员、聘用的劳务人员)在境内保险机构投保的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实际支付的保险费用给予补助。
上述费用补贴比例为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30%。
6.投资额奖励
对经核准上年度中方实际投资额300万元以上的制造类、国际产能合作类、农林牧渔矿业类、战略性新兴产业类实体对外投资项目给予一定奖励,单个企业当年奖励不超过50万元。
7.对外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奖励
对当年度完成营业额超过2000万元以上的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当年奖励不超过50万元。
8.突发事件处置费
对上年度企业境外突发事件的处置费给予适当补贴。处置费包括企业赴境外处理突发事件工作人员的护照、签证、国际旅费和临时出国费用等,补贴标准参照《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执行。
9.公共平台建设费
对“走出去”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走出去”产业联盟建设;经省级主管部门认可的湖南境外中资企业商协会等为“走出去”服务的中间机构根据其年度工作开展情况给予适当支持。
10.商务代表处建设运营费
对经省商务厅批准成立的境外商务代表处,根据《湖南省驻境外商务代表处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代表处工作开展情况给予建设运营费用补贴。
(二)贷款贴息
对企业为从事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用于项目经营的中长期贷款(1年期及以上的贷款)给予贴息。贷款可从境内银行取得,也可由企业在境外设立的控股企业从我国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取得。人民币贷款贴息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实际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不超过实际利率;外币贷款贴息率不超过3%,实际利率低于3%的,不超过实际利率;贴息额不超过同期实际发生利息额的50%。已累计3年享受合作资金贷款贴息支持的项目,不再给予贴息。
对单个企业的财政资金支持当年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项目和国际产能合作项目在同等条件下,资金支持比例可上浮30%。对当年已获得中央和省财政资金的同一项目不重复支持。其余对外投资合作项目,各地市、财政直管县市可以根据今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切块情况(详见湘财外指﹝2015﹞127号),结合地方实际,酌情予以安排。
三、申请企业应具备条件
(一)在湖南省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不含以金融股权投资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二)已取得国家或省级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资格的批准文件。
(三)近5年来无违法违规行为。
(四)按照《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商合函〔2015〕6号)、《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和《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制度》(商合函〔2014〕976号),向对外投资合作业务主管部门报送所开展业务的统计资料。
(五)各中央在湘单位(企业)只可申报贷款贴息、境外园区建设费、保险补贴费和项目业绩奖励费,其中贷款贴息项目须由央企母公司出具项目未在商务部申报证明,其他项目统一由集团(总)公司向商务部申报,不在我省重复申报。
(六)省内环保企业参与省外大型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项目招投标中标并实施项目的,参照对外承包工程有关支持政策申报,酌情予以支持。
四、申请项目应具备条件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或备案。
(二)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生效。
(三)遵守所在国法律,注重环境保护,尊重当地风俗,履行社会责任。
(四)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五)项目条件及金额:
1、境外投资项目及对外矿业合作项目中方实际投资额或合作金额不低于800万元(或等值货币),申请贷款贴息项目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其中:
境外农林牧渔业合作、境外研发中心项目中方实际投资额或合作金额不低于400万元(或等值货币),申请贷款贴息项目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2、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1600万元(或等值货币),申请贷款贴息项目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3、申请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项目2015年度通过平台派出的对外劳务人员原则上超过100人(含100人);平台总办公面积原则上超过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平台对所辖地对外劳务进行积极管理,所有劳务纠纷均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二)申请项目适用时间
1.申请项目前期补助费项目。新设类项目的境外注册(登记)时间、并购类项目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合同生效时间、境外农林牧渔矿业合作项目的合同(协议)生效时间、取得资源权证时间或租赁土地合同(协议)生效时间应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2.申请投资额奖励、对外承包工程新增营业额奖励项目。境外投资中方实际投资额、对外承包工程新增营业额数据统计均应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范围内。
3.申请境外园区建设费项目。对通过确认考核或重点培育的园区以建园至2015年12月31日所产生的费用为准给予补贴和奖励(注:往年度已经给予补贴的费用除外),入园企业及通过年度考核的园区以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之间所产生的费用为准给予补贴。
4.申请资源回运运保费项目。项目合同(协议)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正在执行,并在此期间内运回权益内的资源产品(以海关报关单为准)。
5.申请意外保险补贴费项目。项目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正在执行,实际保费在上述时间内发生并支付。
6.申请突发事件处置费项目。突发事件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生,实际费用在上述期间内发生并支付。
7.申请公共平台建设费项目。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境外商协会等公共平台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之间发生并支付的费用。
8.申请境外商务代表处建设运营费项目。境外商务代表处在2016年拟开展的工作及经费预算。
9.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项目合同和贷款合同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正在执行,并在本细则规定的申报截止日前已支付此期间利息。
五、申报程序
(一)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各省直管县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于2016年3月16日前联合行文,文件一式两份分别报送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申报材料一份报送省商务厅;中央在湘单位(企业)和省直企业于2016年3月16日前将申报文件一式两份直接报送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申报材料一份报送省商务厅。申报材料按照2015年湖南省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及说明的有关要求提供。
(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确定支持项目和金额。有关部门、中央在湘单位(企业)和省直企业要切实履行责任,认真审核上报材料,确保材料完整、真实、准确。企业申请材料要按相关规定妥善保管,以备核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将随机抽取相关材料的原件进行审核。若属虚报,将追回资金并取消其后三年的资金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联系方式:
省商务厅:李正淳
电话(兼传真):0731-82287106
省财政厅:王 为
电话(兼传真):0731-85165183
附件:1.2016合作资金企业申报说明.xls
2.2016合作资金申报指南.xls
3.2016合作资金附表汇总.doc
湖南省商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
2016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