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初创期小微企业享受多项税收减免扶持

发布日期:2012-07-26    浏览次数:2

  山东省近日出台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给予初创期小微企业多项税收减免政策扶持。

  山东省确定,小型微型企业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等农业服务免征营业税;小型微型企业从事国家规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住宿餐饮服务业的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一般工业企业同等的用水用电价格政策。

  山东还明确,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并组织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并适当提高培训费补贴标准,具体标准由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落实每人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执行期限截至2014年年底。

  为给创业者兴办的各类小型微型企业创造良好发展环境,山东省明令,对乱检查、滥摊派的,企业有权拒绝,也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举报,一经查实,依法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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