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综述——个人所得税(四)

发布日期:2012-07-31    浏览次数:3

  1.对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10〕96号)中规定,对个人或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可减征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29号)中规定,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具体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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