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知识产权局,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做好山东省专利奖励工作,依据省政府发布的《山东省专利奖励办法》(鲁政办字〔2015〕45号文),特制定《山东省专利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知识产权局
2015年5月26日
山东省专利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山东省专利奖励工作,根据《山东省专利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山东省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三条 山东省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委员若干人,由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知识产权局及相关领域专家组成。
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山东省专利奖评审活动,对专利奖获奖项目、奖励等次提出奖励意见,研究、处理山东省专利奖励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提出有关完善山东省专利奖励工作的政策性意见、建议。
第四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公室)和专业评审组。评审办公室是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山东省专利奖评审的日常工作。专业评审组由评审办公室分别在省科技奖励工作专家库、国家和省专利奖评审专家库中随机选取专家组成。各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成员若干人,总数为单数。
第五条 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公正廉洁;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熟悉相关领域技术状况和专利相关业务知识;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专利奖评审工作。
第三章 申报与推荐
第六条 专利奖申报工作一般在每个评奖年度的6月份前进行,在省知识产权局网站上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时限、申报范围、申报材料及受理方式。
第七条 为保证评审质量,《办法》第六条所指申报专利,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在申报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已获得专利权;
(二)报奖专利技术及其产品须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
(三)涉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特殊产品(如动物实验、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须在报奖前,已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取得许可证明。
第八条 《办法》第六条所指《山东省专利奖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由省知识产权局统一制作,主要内容包括:专利基本信息、专利质量评价、运用及保护措施和成效、技术先进性评价(设计要点及理念表达)、社会效益及发展前景、获奖情况及其相应的证明材料等。
第九条 推荐单位应对《申报书》中的内容进行认真核实,并在本单位内予以公示。公示结束后由推荐单位出具推荐函,随项目《申报书》等材料一同报送评审办公室。
第十条 评审办公室依照《办法》的规定,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规范性、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对初审合格的专利,由评审办公室在省知识产权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推荐单位首次推荐不受名额限制,但其下一评奖年度的推荐数量将依据上个评奖年度的推荐质量进行相应增减。
院士推荐的,需由两名院士联名,且每名院士在同一个评奖年度最多可推荐本专业领域专利不超过2项。
第四章 评审标准与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山东省专利奖对发明及实用新型专利项目的评审标准:(一)专利权稳定,专利文本质量优良。(二)技术方案新颖,创新性强,对解决本领域关键性、重要性技术问题贡献突出。(三)专利技术转移转化成效显著,专利产品市场前景广阔,对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具有重要作用,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四)专利权保护措施得力,管理制度规范。
第十三条 山东省专利奖对外观设计项目的评审标准:(一)专利权稳定,专利文本质量优良。(二)形状、图案、色彩设计独特,艺术性、象征性和功能性很好融合,在产品所属领域有突出的设计要点和良好的设计理念,具备产品质量安全可靠、实用性强、绿色环保、引领未来健康生活方式、有文化内涵等特征。(三)专利实施运用积极主动,对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有重要意义,取得了突出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发展前景好。(四)专利权的保护措施积极主动、管理制度规范。
第十四条 初评
1.专业分组 对经过公示合格的参评专利,由评审办公室按专利IPC分类结合所属学科分类划分成若干组。
2.机检 由国家或省级专利服务机构运用专利信息数据库对参评专利的客观指标进行检索评价。
3.网评 由评审专家通过网络依据专利奖评审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4.会评 各专业评审组依据机检和网评结果组织初评答辩,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产生奖励名单和奖次建议。
第十五条 终评
评审委员会从初评项目建议名单中按比例选取部分优秀项目,组织进行特别奖和一等奖答辩。由评审委员会召开终评会议,依据初评和终评项目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产生终评奖励意见。
第十六条 省专利奖各评审会议的议事程序和表决规则如下:
1.省评审委、各专业组召开评审会议必须有四分之三以上(含四分之三)委员参加,表决结果方为有效;
2.特别奖、一等奖项目应当获得到会专家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
3.二等奖、三等奖项目应当获得到会专家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同意。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奖励意见在省级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的异议申请,由评审办公室依照异议程序处理。
第五章 批准与奖励
第十八条 获奖名单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评审委员会主任审定,由评审办公室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对获得山东省专利奖的单位及个人,颁发奖金和证书。获奖单位及个人,应按不少于70%的比例将所获奖金奖励给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发明人或设计人与获奖单位及个人事先就奖金分配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其余奖励资金应用于专利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山东省专利奖的申报、评审、奖励等工作经费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省知识产权(专利)资金列支。
第二十一条 在申报之后、专利奖批准公布之前丧失专利权的,取消该专利获奖资格。
第六章 异议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专利奖励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的专利有异议的,均可以在公示期内向评审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条 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表明异议单位或个人的真实身份、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异议以个人名义提出的,应当在材料上签署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四条 评审办公室在收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涉及专利有效性、专利权纠纷和申报材料、推荐材料填写不实等方面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应当受理。涉及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对提出的异议,由评审办公室在规定时间内调查、核实异议材料,提出异议处理意见。必要时,由评审办公室组织评审委员和其他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由评审委员会最终裁决。评审委员会的裁决意见应通知异议方、推荐单位(人)和申报人。
第二十六条 评审办公室、推荐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推荐人,以及其他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有关人员应当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确实需要公开的,应当事前征得异议者的同意。
第二十七条 为保障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设立山东省专利奖监督委员会,负责对省专利奖的推荐、评审和奖励等全程工作进行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