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5年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类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5-06    浏览次数:1

  各市党委组织部和政府科技局、财政局,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省委管理的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委,各高等院校党委,有关中央驻鲁单位党组(党委):

  按照《关于实施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的意见》(鲁办发〔2014〕36号)、《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类实施细则(试行)》(鲁组发〔2015〕23号)规定,现就做好2015年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类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1、山东省行政区划内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研发和生产的各类企业,省级以上示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法人制创新平台,均可申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须与相关企业联合申报,申报主体须为企业;不受理个人申报;暂不接受外商独资、控股企业申报。

  2、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专家申报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入选后不重复享受省级人才资金支持。

  3、已经申报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其他领域的,或者申报西部隆起带和省扶贫开发重点区域引进急需紧缺人才项目的,不得再重复申报。

  4、每个设区的市、省行业主管部门最多推荐6人,每个企业单位至多申报1人,鼓励全职引进人选。

  二、人选及团队条件

  1、申报人能够坚持科学精神,遵循产业创新规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务实的创新思维和攻关精神。

  2、申报人具有丰富的技术研发经历,能够在一线潜心研究,一般应具有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海外人才一般应担任副教授及以上职位或其他相应职位。

  3、申报人具有较强的研发组织管理能力,能够带领研发团队组织开展技术攻关,2010年以来,主持过省级以上重大产业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或领衔高层次产业创新团队,或为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产业技术创新平台主要技术负责人。

  4、申报人具有突出的创新业绩或有较大的创新潜力,所从事研发领域符合产业创新发展趋势,能够满足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布局要求,已取得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水平研发成果,研发水平居行业或领域前列,对产业技术进步的贡献突出,并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和较好的发展前景。

  5、申报人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有实质性的合作项目,目标任务明确,每年在申报单位工作时间至少2个月以上。省外人才全职来我省工作,须与申报单位签订4年以上劳动合同。

  三、申报单位条件

  (一)企业单位申报条件

  1、在山东省境内注册、依法经营、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成长性和创新能力等条件;企业2014年度产值或营业额不低于4000万元,或已获得不少于1000万元的社会、金融投资;2013年以来连续盈利且净利润累计不少于500万元。

  2、企业须建有独立的研发机构,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原则上不少于年度销售额的5%(对于销售额超过10亿元的企业,可以放宽到3%),所拥有的研发仪器设备能够为领军人才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研发条件。

  3、企业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至少拥有一项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发明专利(或动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软件著作权等),具有优势特色产品或创新性商业模式,技术水平在行业中处于先进地位。

  (二)法人制创新平台申报条件

  1、应在相关领域具有较强的研发基础和实力,相关项目已取得知识产权。

  2、拥有一定数量、高素质的研发人员,研发团队结构合理,具备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的人才基础。

  四、申报程序

  1、申报工作依托省人才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开展,网址:http://www.rcsd.gov.cn。申报人选和团队核心成员需要在平台注册,填报高层次人才库信息并提交审核入库后,向申报单位提交申报申请。申报单位需要在平台注册,审核申报人选和团队核心成员信息,提交申报书。具体申报操作指南可从省人才公共服务信息平台下载。

  2、申报书须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按属地向设区的市科技局提报,市科技局商市财政局并经市委组织部审核后向省科技厅提报;省属企业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科技厅提报;经批准具有资质的省级示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以及中央驻鲁企业可直接向省科技厅提报。

  3、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所在市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申报材料初审。

  五、其他事项

  1、申报单位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申报信息填写完整,附件及证明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对于提供虚假材料的申报单位,一经查实,取消该单位本年度申报资格,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对有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2、各申报单位于6月15日下午5时前,通过省人才公共服务信息平台申报,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不再受理申报。省科技厅反馈审核意见后,申报单位应于7日内(反馈当日不计算在内)重新提交审核,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本次申报;提交材料不符合反馈意见要求的,视为资格审查不通过,省科技厅将不再反馈意见。

  3、申报过程中如有政策性问题,请与省科技厅科技人才工作处联系,电话: 0531—66777227。

  如有技术性问题,请联系技术支持服务电话:0531—55575449、55575450。

  如有问题情况反映,请联系省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电话:0531—82907798,传真:0531-82907789。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科技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5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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