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专利创造资助资金实行集中兑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6-02    浏览次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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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知办字〔2015〕32号

各市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专利创造资助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专利申请质量的提高,简化申报拨付手续,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根据《山东省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教〔2013〕45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经与省财政厅协商同意,对部分发明专利年授权量较大的单位采取集中兑付的办法给予资助,其余部分兑付方式不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取集中兑付的对象是指上两年度国内发明专利授权量在10件以上(含10件)的单位。

二、集中兑付标准依据集中兑付对象上一年度国内授权发明专利、专利合作条约(即PCT)国际申请以及国外授权发明专利的数量,按照《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资助标准兑付。

三、各市知识产权局根据省知识产权局下发的集中兑付名单,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单位签订《山东省专利集中兑付资金使用合同》,经初审、汇总后,上报省知识产权局,由省知识产权局进行确认,并与集中兑付对象签订《山东省专利集中兑付资金使用合同》。

四、合同签订后,省知识产权局将签订合同的集中兑付对象名称、国内外发明专利和PCT申请数量之和以及兑付金额在省知识产权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省知识产权局即进行资金拨付。

五、集中兑付对象应于次年度3月底之前,提交以下材料:

(一)当年度的国内、国外发明专利证书第一页复印件。

(二)《PCT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通知书》、PCT《关于缴纳规定费用的通知书》以及PCT国际检索单位出具的检索报告。

(三)当年度国内、外发明专利和PCT申请号清单。

(四)集中兑付对象是企业的,应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其他单位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兑付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各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初审、汇总本辖区内集中兑付对象提交的上述材料,于次年4月底前报省知识产权局。不按期提交或不提交相关材料的,下一年度不再给予集中兑付,也不再按《办法》第十一条前三款进行资助。

每年根据上一年度发明专利授权等集中兑付指标实际情况,进行多退少补清算。

六、PCT国际检索单位出具的检索报告不具有授权前景的,该件PCT申请的资助金额在次年度的资助数额中予以扣除。

七、集中兑付对象应将兑付资金用于专利申请、审查、维护、专利代理服务、专利信息利用以及对发明人的奖励和相关培训等。

八、省知识产权局对资金的使用情况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其他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三年内不再按本通知予以集中兑付,也不再给予《办法》第十一条前三款的资助。

特此通知。

附件:《山东省专利集中兑付资金使用合同》

联系人姓名:耿丽      联系电话:0531-88198536

联系人姓名:贾世秀    联系电话:0531-88198591

 

                           山东省知识产权局

                           2015年5月26日

 


点击下载 《山东省专利集中兑付资金使用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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