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价电〔2012〕67号
各市、县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意见》(皖政〔2012〕98号)和《关于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皖价医〔2012〕173号)精神,经省医改领导小组同意,现就全省县级公立医院改革中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问题通知如下:
一、诊察费按皖价医〔2012〕173号文规定执行。
二、调整护理费、手术费、CT、磁共振价格,具体如下:
(一)护理费在现行价格(11月1日之前)基础上提高50%,项目内容等其他不变。
(二)手术费在现行价格(11月1日之前)基础上提高20%,项目内容等其他不变。
(三)CT、磁共振收费在现行价格(11月1日之前)基础上降低20%,项目内容等其他不变。
调整的价格保留到整数,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三、下放床位费价格管理权限。床位费授权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人社、财政部门核定。各市、县根据财政、医保、群众承受能力,并结合医院补偿等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床位费价格。
各地要严格按照省政府皖政〔2012〕98号文件规定,坚持“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使护理费、手术费、床位费等价格调整增加的收入与检查治疗价格下调减少的收入基本持衡,有效避免增加群众负担。
本通知自2012年12月15日起执行,有关价格调整一律以本通知为准。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做好价格政策的调整,并做好相关工作,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上报省物价局、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卫生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12年11月29日
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政策解读
破除“以药补医”的机制,调整医药收入结构,建立新型补偿机制,确保患者负担能下降,医院收入不减少,医保基金可承受,是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的目标。根据《安徽省政府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意见》(皖政[2012]98号)精神,我局会同卫生、人社、财政等部门明确了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一、基本原则
(一)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总量控制”,就是以县级公立医院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减少的收入,通过收取诊察费和增加政府投入两个部分予以补偿。其中,收取的诊察费约占补偿总量的75%,政府增加的投入约占补偿总量的25%。“结构调整”,就是改变现行的医院收入构成,进一步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由此而减少的收入,通过提高护理费、手术费、床位费等服务价格予以补偿。
(二)实行医药价格政策联动。取消县级公立医院药品加成政策,所有药品(中药饮片除外)实行零差率销售,以破除“以药补医”的机制。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的调整必须在药品价格零差率的前提下实施。
(三)与综合改革配套政策同步。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必须与医保、财政、卫生等综合改革配套政策同步进行,以发挥综合改革的整体效应。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同时,通过有效控制县级公立医院门诊和出院病人次均医疗费用,使患者医药费用有所降低,体现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惠民利民的目的。
二、主要内容
(一)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县级公立医院的所有药品(除中药饮片外),包括全省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和医院备案采购的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不得加收任何差价。
(二)明确诊察费的价格。将挂号费并入诊察费项目,诊察费分普通门诊和专家(包括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门诊收取。诊察费分普通门诊和专家(包括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门诊诊察费。其中:西医普通门诊每人次35元,专家门诊每人次55元。中医普通门诊每人次40元,专家门诊每人次60元。急诊诊察费上浮20%。西医门诊诊察费医保支付33元,中医门诊诊察费医保支付38元,其余由个人自付。住院诊察费一次性按门诊三倍收取(含门诊已付一次)。
(三)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
一是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CT、磁共振检查治疗价格在原项目名称、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说明等规定不变的情况下,在现行价格基础上(试点县以11月1日之前执行的价格)降低20%。
二是提高护理费、手术费。护理费和手术费在原项目名称、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说明等规定不变的情况下,分别在现行价格基础上(试点县以11月1日之前执行的价格)提高50%和20%。
三是下放床位费价格管理权限。床位费授权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人社、财政部门核定。各市、县根据财政、医保、群众承受能力,并结合医院补偿等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床位费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