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为小微企业减税减负

发布日期:2012-07-13    浏览次数:2

  山东省近日出台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将从增值税起征点。企业所得税等方面减轻小微企业税负,并将减免和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山东省提出,自2011年11月1日起,将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提高至月销售额2万元,按次纳税的提高至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小规模纳税人执行3%的增值税征收率,营业税起征点提高至月营业额2万元,按次纳税的提高至每次(日)销售额500元;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金融税收方面,山东表示,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免征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借款合同印花税;延长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至2013年底;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政策延至2015年底。

  为减轻小微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负担,山东提出,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免征全省小型微型企业注册登记费。税务发票工本费等1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12年2月1日起,取消浅海滩涂资源费等19项省级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山东省表示,今后,凡未经国务院和省政府及省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坚决禁止超标准。超范围收费和搭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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