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政办发〔2015〕60号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济和
信息化委等单位关于加快推广
港口岸电系统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交通运输厅、省环保厅、江苏海事局、省物价局、省电力公司《关于加快推广港口岸电系统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快推广港口岸电系统的意见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交通运输厅 省环保厅
江苏海事局 省物价局 省电力公司
目前,船舶已经成为沿江、沿海城市空气污染的重要排放源。船舶靠港期间,依靠船舶燃油辅机发电满足船舶机动和通讯照明等用电需求,能耗高且排放大量硫氧化物等废气,对大气造成严重污染,加快港口船舶靠港辅机发电污染治理已成为大气污染治理的重要内容。连云港港口岸电系统已率先在全省试点运用,该系统通过高压变频、变压等方式,形成适合各类靠港船舶使用的电源,替代船舶辅机发电,实现靠港船只零排放,节能减排效果显著。为扩大连云港港口岸电系统试点应用成果,促进清洁能源替代和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经研究,决定在全省推广港口岸电技术。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广港口岸电的重要意义,明确目标,落实政策,加强协调,合力推进。
一、总体要求
根据《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有关规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选择部分沿海、沿江及内河港口,按照“先易后难、先点后面、先低压后高压”的总体原则,根据沿海港口示范性建设、沿江港口普通性推广、沿河码头规范性应用的总体要求,明确目标,落实政策,加强协调,合力推进,逐步扩大港口岸电系统的覆盖面。
二、工作目标
2015年,在连云港、张家港等5个绿色低碳示范港口推广岸电系统应用试点,尽快形成示范成果,逐步向沿海沿江其他港口推广。选择沿江万吨级码头,推广低压岸电系统,内河码头推广应用一批船用供电设施。力争尽快实现沿海、沿江、沿河主要港口岸电系统全覆盖。
三、工作措施
(一)建立联动机制。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交通运输厅、省环保厅、江苏海事局、省物价局、省电力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形成联动机制,加强港口岸电系统推广应用的组织协调,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协同推进相关工作。
(二)完善政策标准。省交通运输厅、省环保厅、江苏海事局对靠港船只污染物排放提出具体要求。省环保厅将港口船舶靠港污染物排放治理纳入大气污染防治年度计划。省物价局参照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的价格政策,明确船舶岸基供电的用电价格和服务价格。省交通运输厅积极推动我省港口相关单位参与国家有关部门沿海港口岸电技术标准、船舶受电设施和相关接口技术标准的研究制定。省电力公司协助做好岸电设施、船舶受电系统、相关接口标准的对接,实现岸电系统建设的标准化、规范化和国际化。
(三)落实配套资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在节能奖励资金中对项目给予一定扶持,省交通运输厅按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在节能减排专项中予以资金支持,省环保厅在大气污染防治资金中给予项目建设资金补贴,省电力公司对岸电改造引起的接入系统增容改造费用、设计施工费用予以适当减免。鼓励各地加大岸电系统推广的支持力度,出台岸电系统建设扶持政策,加快岸电系统推广进程。
(四)加强督查协调。定期召开工作协调会,及时解决岸电系统推广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努力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加强港口船舶靠港排放情况的监测和督查,对已经具备岸电设施的港口,鼓励靠港船舶创造条件使用岸电设施,充分发挥岸电设施功效,助力全省节能减排。
文件:szbf[2015]60(2015-06-26).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