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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地、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民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社会团体部分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303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民政厅
normal align=center>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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