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稳定物价工作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紧急通知

发布日期:2011-01-05    浏览次数:2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9月份以来,受多种因素影响,以农产品为主的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较快,价格总水平逐月攀升,一定程度的加大了城乡居民特别是中低收入群体的生活成本,影响到中低收入群众的正常生活。对此,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政府多次召开会议进行研究部署,相关部门和地区按照省政府的要求,积极采取措施,通过及时下达农用贴息资金、支持农业生产,搭建产销对接平台,做好肉类食品储备和投放,保障市场供应,加强价格监控,关心困难群体和维护市场秩序等。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物价过快上涨,收到了初步成效。我省城乡居民生活必需品供应正常,社会平稳,人心安定。但总体上看,目前物价仍在高位运行,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进一步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稳定物价工作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有关事宜紧急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责任制。保障市场供应、加强价格监管是事关全省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大局,事关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稳定市场价格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密切协作。要进一步落实“米袋子”省长负责制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把保障市场供应、加强价格监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摆在突出位置,实行政府主要领导重点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要分工负责,明确责任,制定具体工作措施,认真抓好落实,促进价格稳定,确保市场供应。特别是西宁市、格尔木市要对整个市场供应、物价形势,尤其是与广大群众生活相关的必需品价格趋势做深入了解和分析,结合元旦和春节期间的市场供应做出精心安排,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稳定价格。

  二、大力发展农牧业生产。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冬季蔬菜的生产,努力创造条件,扩大速生蔬菜生产规模,增加越冬蔬菜供应。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对集中生产或生产供应量大的,结合明年的资金安排给予必要的专项补贴支持。要提前准备,继续落实好良种、农机具和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尽快把各项补贴资金发放到位。根据冬春生产的实际需要,可提前预拨农牧业补贴资金,同时要积极扶持各地标准化养殖小区的建设项目。省发展改革委要抓好化肥生产用电、用气和铁路运输价格优惠政策的落实。省农牧部门在安排明年生产计划时,要特别重视稳定粮食种植面积,提高油料产量,加快优质杂交油菜推广的工作。

  三、切实加强产销衔接。各地区及省级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重视产销衔接工作,省商务部门要会同省有关部门组织省内主要经销企业与省内外粮油肉、菜蛋奶等食品主要来源地建立长期稳定的供货关系。鼓励和支持大型连锁超市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开展农超对接。在已建成45个蔬菜直销点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加快工作进度,按照规划于年内完成90个蔬菜直销店的建设任务,实现产销直挂、运输直达、降低营销成本。同时,各地及商务部门要对今年年底至2011年春季期间的副食品供应工作做出具体安排并切实抓好落实。

  四、继续做好重要商品储备。州(地、市)政府,省商务、农牧等部门要切实按照要求做好几个重要商品的储备工作,在现有牛羊肉和猪肉储备的基础上,建立并完善蔬菜储备制度,年底至2011年春季,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做好5个以上耐贮藏品种25万吨蔬菜的储备工作,准备随时投放市场;省粮食部门要充实小包装应急成品粮、油库存;省商务、农牧、粮食部门要把握好地方储备粮、油、肉、菜的投放和轮换节奏、力度,保障市场供应,平抑市场价格。

  五、有效降低流通成本。各地区及省级相关部门要继续做好疏理流通和运输保障工作,省经委、交通、商务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协调运输企业,全力做好运输组织和运力保障工作,优先保障粮油肉、菜蛋奶等生活必需品的运输。省交通部门切实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的畅通,对尚未建立“绿色通道”的主干线要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建立,确保从2010年12月1日起,对在“绿色通道”上合法装载或对少量混装其他农产品以及超载幅度在合理计量误差范围内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比照整车合法装载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同时将马铃薯、甘薯、鲜玉米、鲜花生列入绿色通道品种目录。各地要进一步规范和降低集贸市场摊位费和超市进场费。

  六、严格控制政府调价项目。各地区及省级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价格监控工作,除国家指令性调价项目外,各级政府在明年元旦、春节前一律不得出台政府调价项目。对出台相关政策有可能拉动消费价格上涨的,要审慎出台。已建立调价联动机制的政府定价项目一律暂缓执行。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稳妥推进价格改革,保障人民群众的需求和社会稳定。必要时可针对居民生活必需品和重要生产资料价格上涨情况制定价格临时干预预案。

  七、做好对非食品类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和价格监测工作。各地区和省级相关部门在重视副食品类商品供应和价格监测调控的同时,要重视对衣着、医疗保健和个人用品、娱乐教育文化用品及服务、交通和通信类等群众日常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和价格变动情况的监测,进一步搞活市场流通、加强市场管理和引导,抑制不合理的涨价行为,防止非食品类生活必需品搭车涨价现象的发生,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八、确保煤电油气市场稳定供应。石油天然气销售企业要强化保障全省市场供应的责任,保证油气正常的供应和市场秩序,零售不得超过国家最高限价。省发展改革委、经委要做好煤电油气运的综合协调工作,搞好运力衔接,确保市场供应和我省火电机组全开满发,保证全省用电量需求。尤其要精心安排好元旦和春节期间的生产和供应。

  九、增强骨干企业参与市场调控能力。省内有关骨干企业要树立大局意识,增强责任意识,按照“政府委托、市场运作、权责明晰、自负盈亏、适当补偿”的原则,当出现供应紧张时,通过现有加工渠道、销售网络及时投放市场,带头维护市场秩序,稳定市场价格。省商务部门要针对市场供求情况,及时提出骨干企业参与市场调控的企业名单,省财政部门要对参与市场调控的骨干企业依据相关规定给予适当的费用补贴。

  十、加大市场监测力度。在完善现有重要商品价格监测预警体系的基础上,从实际出发,进一步扩大监测覆盖的广度,在现有国家调查点的基础上,省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青海调查总队、财政部门要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合理增加省级调查点,并对现有各部门监测信息平台进行整合,增强监测数据的工作深度,科学掌握相关数据,及时分析价格变动趋势。进一步完善全省粮油及蔬菜价格的周报制度和西宁市市场粮油肉蛋菜批发、零售价格的日跟踪制度,做到事前有效防范,事后及时反映,对可能引起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进行及时的预警预报,发布信息,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十一、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各地区及省级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困难群众的生活保障,在认真落实有关政策的基础上,对城乡困难群众实施临时价格补贴措施,由政府统筹安排资金,从2010年12月起至2011年4月底,分别对城镇低保对象按每人每月25元、农村低保对象按每人每月15元、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按每人每月25元、优抚对象按每人每月25元的标准发放临时价格补贴。同时,要建立并完善困难群众社会救助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省统计部门要继续研究完善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变动情况统计方法和制度,做到真实全面。各地区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等相关部门要根据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情况,抓紧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

  十二、切实安排好高校及寄宿制学校学生的生活。为缓解贫困学生因物价上涨带来的生活压力,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根据价格走势及影响情况,对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学生、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原有生活补助的基础上,适当增加食堂生活补贴,由省教育厅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提出具体意见;建立学校与企业、学校与供应商之间的副食品及蔬菜供应直销平台。教育部门要保持学校食堂饭菜价格基本稳定,切实安排好农村寄宿制学生生活,保障学校食堂正常经营,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十三、建立市场价格联检联查机制。各地区及省发展改革、工商、商务、公安等相关部门要尽快建立市场价格联合检查和联席会议制度,成立联合检查组,开展一次专项活动,即从2010年12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3个月的涉及人民群众生活必需品、农资和汽柴油价格的专项检查工作。重点打击和严厉查处价格联盟、合谋涨价、囤积居奇、哄抬价格、变相涨价、“菜霸”、“肉霸”等违法经营和扰乱市场的行为。对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要予以公开曝光,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和群众利益,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

  十四、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积极宣传政府为保障供应、稳定价格所采取的一系列应对措施,正确引导消费,增强群众的消费信心,稳定群众的消费心理。各有关部门要通过组织召开市场经营大户座谈会、价格提醒会等形式,引导有关企业和经营大户自觉规范经营行为,增强社会责任感,配合政府做好商品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作,努力营造和谐健康的舆论氛围和消费环境。公安和新闻文化部门要强化对互联网信息的管理,防止捏造、夸大、歪曲事实的信息传播,依法打击造谣惑众等不法行为。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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