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派海员等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8-16    浏览次数:2

沪财税[2012]73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派海员等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2〕5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二年八月三日

关于外派海员等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12]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批复精神,经研究,现将外派海员等劳务有关营业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提供的下列劳务,免征营业税:

  (一)标的物在境外的建设工程监理。

  (二)外派海员劳务。

  外派海员劳务,是指境内单位派出属于本单位员工的海员,为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提供的船舶驾驶和船舶管理等劳务。

  (三)以对外劳务合作方式,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人员管理劳务。

  对外劳务合作,是指境内单位与境外单位签订劳务合作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和协助中国公民赴境外工作的活动。

  二、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免征的营业税,在本通知到达之日前上述已征收入库的应予免征的税款,允许从纳税人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或予以退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O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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