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1-01-05    浏览次数:2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精神,大力推进我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深刻认识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重大意义。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农牧区商品流通的重要渠道,是推动农牧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当前,我省农牧业已进入加快发展、提升水平,由传统农牧业向现代农牧业转变的关键时期。发展现代农牧业,要求供销合作社发挥组织体系完整的优势,积极参与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推进农牧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牧民组织化程度;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求供销合作社发挥扎根基层的优势,广泛凝聚各类社会资源,大力开展农牧区社区综合服务,不断提高农牧民的生活质量;扩大国内需求,要求供销合作社发挥流通网络覆盖城乡的优势,加快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改善农牧区消费环境,开拓农牧区市场,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

  (二)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省委十一届七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合作制原则,大力推进组织创新、经营创新、服务创新,全面构建农村牧区现代流通服务体系,大力发展农牧民合作经济组织,积极参与推进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努力成为农牧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牧区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牧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为推进农村牧区改革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出新贡献。

  (三)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目标任务。深化县及县以上供销合作社改革,在转变职能、建立新的管理体制上实现新突破;推进基层供销合作社改造,在完善为“三农”服务方式上实现新突破;推进社有企业改革,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农牧业产业化发展上实现新突破;实施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简称“新网工程”),在构建和完善农村牧区现代流通网络上实现新突破;发展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村级综合服务社,在增强农村牧区社会化服务功能上实现新突破。用三至五年左右的时间,健全管理体制,建成经营性、服务性、公益性相结合的农牧区社会化服务体系。在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培育商贸流通及加工龙头企业30家,在州(地、市)、县建设区域商品配送中心100个(其中:日用消费品配送中心75个,农资配送中心25个),区域农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60个,建设大型废旧物资批发交易市场3个,县级回收利用中心50个;改造新建基层供销合作社200个,新建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300个、村级综合服务社2000个。

  二、完善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

  (四)完善县及县以上联合社机构。县及县以上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要认真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职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要强化管理职能,健全和充实社理事会、监事会,加强和完善内设机构;州(地、市)级供销社联合社,要进一步健全机构,完善职能;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要着力强化服务“三农”的功能作用,发挥其在政府、农牧民、市场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密切与农牧民的关系,增强服务意识,创新服务方式,承办政府交办的服务任务。县级联合社的设置,要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体现差异,区别对待,分类指导,进一步健全组织机构,完善服务功能。县及县以上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要严格核定人员编制,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五)加强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基层社是直接为农牧民服务的经济组织。鼓励其采取入股、入社、业务合作、利益分配等形式与农牧民结成经济利益共同体。按照经济区域,恢复重建或合理调整基层社,重点培育一批中心基层社,创新经营机制,完善管理体制,改进服务方式,率先办成一批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基层社。改组改造资产少、实力弱的基层供销合作社,通过明晰产权、招商引资、吸收农牧民入社入股、共同开发等方式,盘活社有资产,提高运营效率,扩大经营规模,增强服务功能。已经转为民营或职工个人经营的网点,通过加盟的方式,纳入连锁经营服务体系,统一形象标识,统一商品配送,成为供销合作社系统在农村牧区的网络终端。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村级综合服务合作社,替代已经破产、解散、功能退化的基层社。

  三、加快推进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

  (六)完善农资连锁经营服务体系。在现有连锁经营格局的基础上,新建省级农资配送中心,改造县级供销合作社配送中心,加强基层网点建设,逐步形成“农资商品物流中心——区域农资配送中心——直营、加盟连锁店”的农资经营服务网络体系,使化肥、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的配送量占据市场主导地位。支持农资经营企业做好农资储存调运和供应工作,发挥调控农资价格的积极作用,保障农资市场稳定,同时拓展经营范围,开展种子、农机具、饲料、兽药等经营服务。

  (七)完善农畜产品购销网络。以农畜产品购销、加工、配送企业和批发市场为龙头,以农畜产品行业协会、专业合作社、生产基地为依托,建立上联市场、下联农牧户的农畜产品经营网络。大力发展“订单农业”、农超对接、农校对接,加强农畜产品购销网络基础设施和以农畜产品流通龙头企业为主体的一体化流通网络建设,积极构建以区域批发市场为核心,乡镇交易市场为基础的农畜产品市场体系。发挥农畜产品市场购销网络的集散、价格形成和信息传输等基本功能,降低交易成本,拓展特色农畜产品国内外市场。

  (八)构建日用消费品及边销茶连锁经营体系。整合农村牧区日用消费品流通网络,采取龙头企业带动、基层社主导、乡村经营网点加盟等发展模式,加快形成以县级配送中心为依托,中心村镇日用消费品超市、村级放心店和便利店为载体的农村牧区日用消费品及边销茶流通网络。整合社会零售网点,实行集中采购、连锁配送、质量检验、注册登记、税费交纳、店面标识“六统一”。积极引进省内外流通企业,重点培育一批包括边销茶在内的日用消费品连锁经营龙头企业。发挥“一网多用”优势,依法拓展家电、图书、药品、食盐、烟花爆竹等农牧民需要的业务。

  (九)构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各级供销合作社要按照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改造传统的废旧物资经营网络,培育再生资源经营龙头企业,设立回收网点,在西宁市及州县建设废旧物资交易市场。有条件的社有企业依法开展废旧家电、报废汽车等回收拆解业务,形成从回收、分拣到循环利用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实现再生资源产业化经营、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发挥基层社网点收购作用,搞好农村牧区废旧物资的回收,协助地方政府改善村容村貌,提升社区功能。供销合作社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享受相关政策和税收优惠。

  四、强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服务功能

  (十)深化社有企业改革。切实清理资产,明确资产归属,规范企业改制行为,合理设置股权结构,确保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对骨干龙头企业的控制力。完善企业财务、投资和风险控制机制,加强内部审计监督,提高管理水平,切实防止社有资产流失,建立以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为核心的现代企业制度。打破区域界限,调整优化社有资本布局,促进优势资源向骨干企业集中。

  (十一)培育涉农龙头企业。推进企业并购重组,加快纵向整合和横向联合,集中力量培育发展与农牧业产业化和农牧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农资、日用消费品、边销茶、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和农畜产品加工经营龙头企业,改善流通基础设施,开展特色农畜产品经营业务,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对供销合作社兴办的流通、加工型企业,符合条件的,优先认定为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并给予相应的扶持。

  (十二)领办、创办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组织、联合、引导农牧民、产销大户和社会力量组建专业合作社,重点建设流通型专业合作社。广泛开展规模化种养、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和一体化服务。从实际出发,发展跨区域的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构建面向农牧民专业合作的公共服务平台。

  (十三)创办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村级综合服务社。把发展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村级综合服务社作为供销合作社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的切入点,按照政府引导、多方参与、整合资源、市场运作原则,依托供销合作社经营网络和场地设施,结合乡镇、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农技服务、卫生室、老年活动室、文化室、广电“村村通”等基础设施建设,按照统一标识形象、统一资源配置、统一商品配送、统一质量标准、统一管理模式、统一服务规范的要求,协调推进,多形式创办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和村级综合服务社,搭建农村牧区生产生活资料供应平台和文体娱乐、养老幼教、劳动就业等公共服务平台,推进公共服务向农村牧区延伸。

  (十四)加强行业协会建设。鼓励和支持供销合作社牵头组建区域性农牧民经纪人协会、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和各类农畜产品专业协会。重视发挥供销合作社系统农资、茶叶、果品、食用菌、蜂产品、畜产品、烟花爆竹和再生资源等行业协会在制定产业政策、行业规划、产品标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十五)加强对农牧民的培训。采取财政补贴和资助的办法,支持供销合作社及其主管的行业协会利用职业教育培训网络,发挥供销合作社系统特有职业资格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作用,开展农畜产品经纪人培训,培育和壮大农畜产品经纪人队伍,使每个行政村有3—5名农畜产品经纪人,扩大特色农畜产品销售。开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培训,引导农牧民调整种养业结构,提高农牧业产业化水平。开展庄稼医生培训,实行持证上岗,使全省每个农业村都有一名合格的庄稼医生。开展种植业、养殖业、蔬菜加工、无公害农畜产品与绿色农业基础知识等方面的培训。

  五、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支持

  (十六)保障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各级供销合作社的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改制后基层供销合作社和各级供销合作社直属企业剩余资产产权分别归县级供销合作社和同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所有,用于发展合作经济。因城镇建设、公路建设需要拆迁、占用供销合作社经营设施和经营场地的,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规定,按市场评估价值给予补偿。

  (十七)妥善解决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等遗留问题。各级社保、财政部门和供销合作社要认真核实,妥善解决供销合作社企业欠缴职工养老保险的问题。按照中央和省上的相关政策法规,对供销合作社企业改制时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参照国有企业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接续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对已用社有资产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经济补偿金的供销合作社改制企业,给予适当补助。

  (十八)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制定《青海省供销合作社“十二五”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规划》,从2010年起对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省级财政安排配套资金。州、县政府也要适当安排“新网工程”建设专项资金。根据市场调节和防灾救灾的需要,支持供销合作社更新改造农资、边销茶等商品的仓储设施,继续执行并逐步完善化肥、农药、边销茶、救灾物资等国家和省级现行重要商品储备制度。各级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及基层供销合作经济组织自建或与农牧民合作建设标准化商品生产基地,兴办农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冷链物流仓储设施和加工企业,承担农牧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项目建设的,有关部门要在资金、技术、立项等方面给予支持。省级财政安排供销合作社的支农专项资金,在现有基础上逐年递增;各州(地、市)、县财政也应安排一定的专项扶持资金。供销合作社领办、创办的专业合作社(协会)、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村级综合服务合作社等享受农牧民合作经济组织相关政策支持。金融机构要完善对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的金融服务,适当放宽贷款条件,简化手续,及时解决其所需资金。要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73号),切实解决各级供销合作社及其企业的土地、房产权属问题。供销合作社在改革改制中,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权属归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土地、房产由相关部门办理权证手续,只收取工本费。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供销合作社企业,按规定减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供销合作社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改变用途的,按国家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

  六、切实加强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组织领导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供销合作社在解决“三农”问题中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把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作为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举措,制定发展规划,明确领导分工,及时研究解决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障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顺利推进。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把适宜供销合作社行使的职能委托或赋予供销合作社。

  (二十)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有关扶持政策,共同推进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发展改革部门将农牧区现代流通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全省农村牧区发展规划,并给予支持。商务、农牧、扶贫等有关部门安排涉农建设项目时要对供销合作社系统给予适当倾斜,支持供销合作社增强服务“三农”的能力。

  (二十一)加强队伍建设。配备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应注重从熟悉供销合作事业的优秀人员中考察推选,建立和形成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领导集体。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系统职工的分层次培训,注重干部队伍的培养、锻炼和挂职、交流,弘扬供销合作社艰苦奋斗的精神,培养造就一支乐于奉献、善于开拓的高素质供销合作队伍。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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