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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森林资源管理人员实行野外工作津贴问题的复函

发布日期:1989-12-14    浏览次数:4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森林资源管理人员实行野外工作津贴问题的复函

【颁布部门】北京市人事局/财政局

【颁布日期】1989年12月14日

【实施日期】1989年12月01日

【正  文】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森林资源管理人员实行野外工作津贴问题的复函

 

京人工(1989)第93号、京财农(1989)2548号

 

市林业局:

  你局(89)京林(人)字第42号《关于森林资源管理人员申请实行野外工作津贴的函》收悉。经研究,同意我市森林资源管理人员实行野外工作津贴。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实行野外工作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市、区、县林业局林政资源机构的人员、乡林业工作站的林木资源档案员。

  二、森林资源管理人员野外工作津贴标准为:山区(门头沟区、房山区、延庆县、昌平县、怀柔县、平谷县、密云县)每人每日4元;平原地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通县、大兴县、顺义县)每人每日2.50元;市林业局的森林资源管理人员到哪个区(县)工作,即执行该区(县)的津贴标准。

  三、野外工作津贴按实际从事野外工作的天数计发。

  四、实行野外工作津贴所需经费自筹。

  五、野外工作津贴从1989年12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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