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推荐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7-07    浏览次数:2

各省辖市财政局、省各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表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做出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的优秀会计工作者,财政部决定开展2015年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根据财政部通知(附件1)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按财政部要求,成立江苏省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领导小组,由省财政厅分管厅长担任组长,厅办公室、预算处、会计处、监督检查局、人教处、机关党委、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等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评选表彰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会计处,负责评选表彰活动相关的各项日常工作。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教育厅、省国资委和各市财政局分别负责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省属高校、省属企业和各地区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的推荐工作。

  二、严格推荐程序和要求

  推荐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政策性强,社会影响大,省各有关部门和各市财政局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通知要求进行推荐,认真调查核实先进事迹材料,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在被推荐人单位进行公示,确保所推荐人选的先进性、代表性和公认性。

  省各有关部门和各市财政局按照我厅分配的推荐指标(附件2),于7月31日前将推荐名单、推荐表及先进事迹材料报我厅(推荐表在我厅网站(www.jscz.gov.cn)“网上办事”栏目——“下载服务”中下载)。我厅将对候选人资格、事迹材料等进行审查、确认,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人员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2名“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报财政部,对通过评审的其他人员由我厅进行通报表扬。

  三、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省各有关部门和各市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先进会计工作者先进经验、先进事迹的宣传学习,弘扬正气,营造诚信氛围,引导会计人员认真履行职责,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省各有关部门和各市财政部门在推荐过程中有何建议、意见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联系人:史晓明,联系电话:025—83633208。

  附件:1.财政部关于开展2015年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2.推荐名额分配情况表

 

                                                            江苏省财政厅

                                                          2015年7月2日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