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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水利局《关于加强京密引水渠工程及林带保护的报告》的通知附件:报告

发布日期:1983-09-24    浏览次数:1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水利局《关于加强京密引水渠工程及林带保护的报告》的通知附件:报告

【颁布部门】市政府/市水利局

【颁布日期】1983年09月24日

【实施日期】1983年09月24日

【正  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水利局《关于加强京密引水渠工程及林带保护的报告》的通知

 

 

  现将市水利局《关于加强京密引水渠工程及林带保护的报告》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报告中提出的几项管理办法,原则上也适用于其他水利工程。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及工程附近、沿线的有关单位,所在区、县、乡人民政府,可参照京密引水渠的管理办法办理。

  一九八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北京市水利局关于加强京密引水渠工程及林带保护的报告

  京密引水渠是本市供水的大动脉,自建成使用以来,已向首都输送工农业及生活用水一百亿立米,对促进首都的城市发展起了重要作用。引水渠两岸的树木已形成了防护林带,被誉为首都的“绿色长城”。保护好京密引水渠工程和防护林带,对于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更好地为首都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具有重大意义。

  引水渠沿线的各级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在修建工程、保护水渠和保证林木成长中作出了很大贡献。但是,由于护林爱渠的宣传教育工作做得不够,管理制度不健全,对破坏水渠工程和林带的问题处理不力,致使在工程和林带的管理、保护上出现了一些严重的问题,主要是∶有些社队、群众和单位在工程管理范围内垦植、挖沙,挖堤取土,破坏渠道堤防,影响了工程安全,造成树木露根、倒伏、死亡;有的滥砍窃伐林木,毁坏幼树。据普查统计,引水渠全线管理范围内被侵占的土地达二千一百零六亩,占总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仅一九八二年至今年上半年,滥伐大树六百五十棵,毁坏幼树四千四百五十二棵。如不采取有效措施,任其发展,后果将会更加严重。

  为了加强京密引水渠和林带的管理,使之在首都建设中发挥更大效益,制止上述问题的继续发生和发展,拟制订如下管理办法∶

  一、尽速划定边界。对引水渠管理边界不清的地段,本着实事求是,确保工程安全和林带完整,照顾历史情况和现实情况的原则,由京密引水管理处提出定界方案,同沿线有关区县协商,于年底前明确划定。在划定边界时,对特别重要的建筑物和填方,要根据工程情况划出一定保护范围,以保工程安全。凡边界有争议的在定前暂时维持现状,沿线社队、群众不得继续侵占,更不得砍伐树木。

  边界划定后,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定权发证,由京密引水管理处测绘成图,树立标志。

  划定边界后,在水渠管理范围以内的土地及地上林木、护草等资源,归国家所有,由京密引水管理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已占用的应限期归还。

  二、严禁在水渠管理范围内埋葬立坟、挖堤取土、破堤扒口、筑堰打坝、转堤垦植、毁林开荒、开挖石厂、挖窖建房、修渠打井、架泵抽水和打草等。

  对水渠管理范围内已有的坟墓,要限期由坟主无偿迁出,逾期不迁,予以铲平;今后再发现新立坟墓的,由当地乡政府责令坟主限期将坟墓迁出,并予经济处罚。在管理范围内挖沙取土,令其限期回填,并予经济处罚。对其它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也视具体情况,给予经济处罚。如确因建设需要,必须在管理范围内修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应提出设计,经京密引水管理处提出意见,报市水利局批准后方可施工。

  三、严禁毁坏堤坝、渠道、电站、水闸、桥涵、倒虹吸等工程设施以及通讯线路、测量标志、界标等。

  四、保护引渠林带和库区山林,严禁乱砍滥伐、攀折枝杈、毁坏幼树。对盗伐林木者,追回原物,赔偿损失,并予经济处罚。同时,每砍伐一棵,补栽三棵,并保证成活。

  林带和林区内严禁放牧,对违者要批评教育,并予经济处罚。

  凡违反规定作经济处罚的,均由京密引水管理处执行。罚款标准,可参照《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罚款收入上交市财政。

  五、严禁在水渠工程附近进行危及水渠工程安全的爆破活动;严禁向引水渠水域倾倒垃圾、矿渣、炉渣、煤灰及排放污水和投放污物;不得在林带、林区堆放秸秆和其它杂物;严禁在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

  六、对严重破坏引水渠工程和林带者,要依法追责任。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有关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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