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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上缴耕地占用税征收经费的通知

发布日期:1989-12-31    浏览次数:2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上缴耕地占用税征收经费的通知

  京财农(1989)2503号

  各郊区县财政局:

  今年中央调整了耕地占用税上解比例,市局决定将中央让给地方的20%全部留给了区县,各郊区县财政局可按留成50%部分,提取耕地占用税征收经费。为了完成上缴中央征收经费的任务,各郊区县财政局仍按原比例提留耕地占用税征收经费。增加地方留成部分(市让给区县20%部分),提取的征收经费、全部上缴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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