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省2009年上半年可再生能源

发布日期:2011-01-14    浏览次数:1

 

省电力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2009年1至6月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和配额交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3217号)规定,结合我省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发电系统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我省2009年1至6月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安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青海三新农电有限公司负责管理的“送电到乡”工程,安排补贴资金788.6000万元;对省三江源办公室负责管理的三江源项目,安排补贴资金103.8750万元;对青海光明工程有限公司负责管理的中德财政合作太阳能光伏电站青海子项目安排补贴资金90.8800万元(上述补贴资金为含税资金,扣除税金后实际补贴资金分别为674.0171万元、88.7821万元、77.6752万元)。

二、对上述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发电系统的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资金,请省电力公司及时结算;与东北电力公司、宁夏电力公司的配额交易按国家有关要求办理。

三、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发电系统管理单位要加强补贴资金管理,建立专门账户,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专项用于独立发电系统的维护管理等方面的支出。资金落实到位后,要认真安排使用计划,保障独立发电系统的正常运行,在本期补贴资金使用计划实施结束后,将使用情况报我委审核。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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