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中规定,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其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对个人出租住房、单位向个人出租住房,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和住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中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