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LINE-HEIGHT: 150%">各市、县、自治县民政局、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LINE-HEIGHT: 150%"> 为贯彻落实国家抚恤政策,根据2004年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经研究,决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LINE-HEIGHT: 150%">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的一次性抚恤金,按其牺牲时的40个月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标准计发;病故的一次性抚恤金,按其病故时的20个月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标准计发。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者不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LINE-HEIGHT: 150%">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牺牲、病故的一次性抚恤金。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LINE-HEIGHT: 150%"> 三、离休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含非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的人民警察)病故的一次性抚恤金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LINE-HEIGHT: 150%">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的,由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按《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计发一次性抚恤金。本通知规定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高于《办法》规定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工资支付渠道解决。
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LINE-HEIGHT: 150%"> 五、上述规定适用于
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六、调整因公牺牲、病故人员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所需经费,按原开支渠道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