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综述——印花税(二)

发布日期:2012-08-21    浏览次数:1

  1.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经营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中规定,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印花税。

  2. 对股权分置改革中符合规定的股权转让免征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中规定,对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