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各地扶持中小企业税收政策

发布日期:2012-08-06    浏览次数:1

    7月里各地连续出台多项税收优惠政策,涉及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等多个税种。其中,广西广调高营业税起征点,减轻个体户税费负担约4亿元;吉林企业所得税实行3免3减半政策;宁波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西藏提出“零注册,轻税赋”。

    广西地税部门全力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

    全区地税系统采取了多项措施大力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健康发展。自治区地税与自治区国税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支持微型企业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告》,进一步减轻微型企业纳税负担。另一方面,为了进一步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支持力度,连续调整提高营业税起征点。2012年5月1日又将营业税起征点调高到20000元。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后,全区近70%的个体工商户不用交税,每年将减轻个体户税费负担约4亿元。

    从今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发票工本费,每年减轻小型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负担约5000万元。为了确保纳税人全面了解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编印了包括“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在内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指南》5万册。针对小型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能够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专门的归类,印发了《广西地税局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政策读本》。此外,通过举办各种税收业务培训班,向小型微利企业财会人员详细讲解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减免税申报以及审批程序,切实保证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吉林省地税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促经济较快发展

    近日,吉林省地税局对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认真梳理,并结合地税工作实际,出台了《关于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涉及税收优惠政策共30条。

    《意见》中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内容包括:

    在投资拉动方面,企业从事符合国家规定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实行3免3减半政策;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企业从事电力生产项目投资,符合国家的投资经营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实行3免3减半政策;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其机构所在地地市级(含)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共垃圾处理项目投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项目带动方面,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动漫企业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规定劳务,以及动漫企业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交易收入,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实行2免3减半政策;符合条件的中小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在创新驱动方面,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节约能源的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对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免征车船税;单位和个人提供污水处理劳务,其处理污水取得的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

    在改善民生方面,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省级主管部门认定新创办的创业孵化基地,自用和通过出租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由税务部门按有关规定,5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偿提供营业税应税行为,按期纳税的月营业额低于20000元(不含)或按次纳税的每次(日)营业额低于500元(不含),免征营业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居民因拆迁而重新承受普通住房的,免征契税;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限定行业外),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如果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可以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再依次扣减;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对实际安置残疾人的单位,每人每年按3.5万元减征营业税。

    青海地税梳理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规定的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政策,继续执行至2013年12月31日。

    根据《青海省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青政[2012]16号)规定:(1)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税务部门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企业,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符合信用担保机构免税条件且列入免税名单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征营业税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3)小微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印花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根据《青海省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青政[2012]16号)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

    《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政策》(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规定: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免税时间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计算。

    根据《青海省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青政[2012]16号)规定: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提高到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500元。对符合国家标准的小微企业,在缴纳营业税时,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24万元的限额扣减营业额。

    《财政部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字[2011]104号)规定:对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2014年底以前免征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发票工本费。

    根据《青海省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青政[2012]16号)规定:对符合认定标准的小微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发票工本费。

    宁波打响刺激经济第一枪 企业可获40%税收返回

    宁波市打响全国刺激经济第一枪,首家出台清费减税26条新政,力推工业经济健康发展,企业可获40%税收返回。

    宁波市本次推出的26条新政涉及清费减税、扩大投资、调整结构、科技创新、要素保障、营造氛围等6个方面,规定从今年起的4年内,小型微型企业超出国家规定应纳税的地方税收贡献,可部分或全部奖励给企业用于转型升级,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市政府已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加大对企业的税收扶持力度。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 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以上部分的地方税收贡献,可部分或全部奖励给企业用于转型升级;对年应纳税所 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的小微企业,自创立之 日起3年内免征、第4-5年减半征收水利建设专项基金。严格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从2012年1月1日起至2013年 底,对经营困难、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的中小型企业,经地税部门批准,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水利建设基金。企业获得的县级以上政府财政及其他部 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进一步清理整顿和规范涉企收费项目,贯彻落实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取消一批、降低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自2012年1月1日至 2014年12月31日,三年内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小微企业收取的服务收费和会 费,减按60%收取。进一步清理规范并从低执行涉及小微企业的各类行政审批前置性评估、检测、论证等专业服务收费,对符合国家、省、市法律法规明文规定 的,有明确收费区间的一律按最低限收取,无明确收费区间的一律减半收取;对国家、省、市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的,一律予以取消。公路、铁路、机场、港口、 通信、海关、检验检疫等垄断服务价格和收费对小微企业应予优惠。

    西藏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吸引民营企业投资

    西藏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有关税收的优惠政策,以吸引民营企业投资。

    凡符合西藏自治区产业导向政策(除矿产业、建筑业外)的乡镇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7年。从事农、林、牧、渔产品生产和加工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投资水利、能源、地质勘探、城市(镇)公共设施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营的,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7年。投资太阳能、风能、沼气等新能源建设经营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6年。投资者从事地质勘查的,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得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经国家、西藏自治区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且高新技术产品产值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自被认定之日起,可分别免征企业所得税10年、8年。对藏药剂型改良、革新和规模化生产、藏药材料种植、养殖、经营的,免征所得税6年。新办旅游企业或项目,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在县以下城镇(不含县城)和农牧区从事卫生事业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兴办各类学校、文化培训班、学习班、幼儿园以及文化团体演出、体育比赛、展览馆、寺庙、公园等的门票收入和电影放映收入等,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在西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年度所缴各类税收(不含查补税款)总额达到200万元,在西藏设有生产、经营实体的各类企业以及经国家批准,回西藏缴纳相关税收的西藏驻区外企业,由企业税收入库地财政部门根据对企业的考核情况分3种激励标准进行财政扶持。

    财政税收方面西藏与内地税收政策相比,(内地)企业所得税缴纳25%,而在西藏缴纳15%。在去年的非公经济大会上,提出了“零注册,轻税赋”。在税收返还政策,达到一定标准后,返还企业所得税直至100%。企业使用西藏农牧民就业人员达到一定标准,将返还一定的企业所得税等。

    巢湖:税收新政给力小微企业受益字号

    为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国家规定从今年起至2015年底,对年应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据悉,巢湖经开区有160户小型微利企业可以享受到这一优惠政策,优惠税额预计达10万元。

    近几年,国家不断加大对小型微利企业的扶持力度,调整税收优惠政策。据巢湖经开区国税局负责人介绍,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小型微利企业可以享受20%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2010—2011年,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在此基础上,可以同时享受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此次税收优惠政策调整,又扩大了优惠范围:从2012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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