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与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评审规范 (试行)

发布日期:2011-01-17    浏览次数:1

 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1.1 目的<BR>为规范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评审机构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的管理,保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评审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特制定本评审规范。
1.2 适用范围<BR>本规范适用于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评审机构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评审活动。
1.3 参考文件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规[1999]1047号文发布)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试行)》(信部规[2000]821号文发布)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规[2001]113号文发布)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申报程序》(信规函[2001]2号文发布)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信部信[2002]570 号文)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信部信[2003]142号文)
《各类检查机构运作的基本准则》
2 工作程序
2.1 受理申请
2.1.1 评审机构受理资质评审的申请时,应确认申请方符合下列条件:
2.1.1.1 申请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组织应满足信息产业部信部规[1999]1047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的要求;申请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的组织应满足信息产业部信部信[2002]570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的要求。
2.1.1.2 申请方已对照信息产业部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或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等级条件,确定了申请的相应资质类别和等级。
2.1.2评审机构应要求申请方在申请时提交以下材料:
a) 向评审机构提交的申请书一份
b) 申报文件一份
c) 申报文件的附件一份(包括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2.1.3 评审机构确认申请单位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提交完整并属于资质评审机构评审范围后,接受申请。
2.2 组织评审组
2.2.1 评审组的组建
评审机构受理申请后应任命评审组长,并指定评审组成员。
评审组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a)本科以上电子、通信、计算机等理工科相关专业学历,或本科以上非以上专业学历,但有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b)必须经过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评审或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评审培训。
必要时,评审组可聘请技术专家参加。
技术专家一般应满足以下条件:
a)在软件/信息系统集成/信息系统监理或相关行业具有较丰富的管理或技术经历;
b)愿意遵守资质评审机构的各项规定,包括保密规定;
c)忠诚、诚实,并愿意真实地向资质评审机构报告与受评审方的任何联系。
技术专家在第一次参加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或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评审时,应进行入门培训,包括资质评审的有关要求培训。
评审员、评审机构有关工作人员以及技术专家的培训内容应包括:
a ) 信息产业部资质评审工作文件要求;
b ) 资质评审背景、基本概念及意义;
c ) 资质评审工作流程;
d ) 资质评审等级评定条件实施要求;
评审员另外需单独增加的培训内容为:
e)资质评审要求与评审技能;
f ) 财务方面的基本知识。
2.2.2 职责
2.2.2.1 评审员职责:
a)遵守相应的评审要求;
b)传达和阐明评审要求;
c)独立完成分工范围内的现场评审任务、收集证据,进行评审组内部交流,对受评审方与资质等级条件要求的符合性以及有效性作出评价;
d)报告评审结果;
e)验证所采取的纠正措施的有效性;
f)收存和保护与评审有关的文件,按要求提交这些文件;确保这些文件的机密性;谨慎处理特殊的信息;
g)配合并支持评审组长的工作;
h)按照评审组组长的安排进行文件评审;
2.2.2.2 评审组长除具有评审员的职责外, 还应有以下职责:
a)全权负责各阶段的工作;
b)合理规定评审要求及所需人员资格,协助选择评审组的其他成员;
c)编制评审计划;
d)代表评审组同受评审方的管理者沟通;
e)有权对评审工作的开展和评审观察结果作最后决定;
g)提交评审报告。
2.2.2.3技术专家的职责是根据评审组长的要求,为评审组的评审活动提供技术支持(评审意见应由评审组正式成员提出)。
2.3 文件评审<BR>评审组组长负责对申请方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评审。
评审的内容包括:
1) 申报文件与申报文件附件内容是否完整;
2)申报文件填写是否规范,填写内容是否能充分表明申请单位达到资质等级条件;
3) 申报文件附件是否能充分支持申报文件的内容。
评审组长对文件进行评审后,应填写文件评审报告并做出评审结论,并及时与申请方进行沟通:
a) 符合要求:通知申请方作好接受现场评审准备;
b) 基本符合要求:通知申请方根据评审组提出的文审意见进行修改, 并作好接受现场评审准备。在现场评审时,应对文件评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确认和关闭。
c) 不符合要求:通知申请方根据评审组提出的文审意见,对文件进行修改后再重新提交进行文件评审。
2.4 现场评审
2.4.1 准备评审
2.4.1.1 编制评审计划
评审组长负责编制现场评审计划。编制评审计划时应了解申请单位的组织结构、职能分配、办公场地、生产场所、交通等各方面信息,以保证计划的适宜性与可操作性。同时,评审计划应具有灵活性,能够根据评审过程中得到的信息进行局部调整,以便更有效地利用资源。
评审组长应根据受评审方有效文件明确相应受评审部门的主要职责活动,若文件不足以提供充分信息,可通过访问或查询的方式予以了解明确。
评审计划的内容应包括:
a) 受评审方名称;
b) 评审的目的和范围;
c) 评审依据的标准和文件;
d) 评审组成员的名单;
e) 开展评审的日期;
f) 受评审方部门;
g) 每一受评审部门的预定评审日期和持续时间;
h) 同受评审方管理者将要举行的会议的日程安排;
i) 对评审目的、范围有重大直接责任的人员名单;
j) 评审报告的分发范围;
k) 批准和确认
评审计划应由有关人员进行审批,并确保评审计划安排合理:
评审计划必须覆盖受评审方提交的申报文件的全部内容,评审计划应注意其协调性,并考虑评审员的专业能力问题。
现场评审天数一般为1~2天。
在具体确定评审人日数时,还应该考虑下列影响评审时间的因素而适当增减:
1)企业类型;
2)员工承担活动的分散程度;
3)申请单位的准备程度以及对评审要求与程序的了解;
4)其它。
评审计划应提前发送受评审方确认。如受评审方对评审计划人员和日程安排等有异议,应立即反馈给评审组长,并确保在评审开始前,同受评审方协商解决。如果受评审方对评审计划无异议,则在现场评审时在评审计划中签字确认。
如果评审计划的某些细节过早公开将影响客观证据的收集,这些细节应在评审过程中陆续通知给受评审方。
2.4.1.2 评审前的准备会
在正式开始现场评审前,评审组长可在到达受评审方现场后组织评审组召开一次评审准备会,主要内容如下:
a)通过沟通、介绍,使评审员进一步熟悉受评审方的基本情况(受评审方组织结构、体系框架等);
b)由具有受评审领域专业背景的评审员或技术专家对其余评审组成员进行专业培训;
c)由评审组长介绍评审的总体安排,评审组之间的沟通途径和方法;
d)向初次参加评审的评审员/技术专家进行入门培训。
2.4.2首次会议
首次会议由评审组长主持,会议的内容包括:
a) 向受评审方介绍评审组成员;
b) 说明评审的目的、范围和依据;
c) 简要介绍实施评审所采用的方法和程序;
d) 简要介绍评审结果的提交方法及可能的评审结论;
e) 确认评审组所需要的资源和设施已齐备;
f) 简要介绍评审计划,确认末次会议的时间地点以及评审过程中各次会议的时间地点;
g) 澄清评审计划中不明确的内容;
h) 确认联络陪同人员;
i) 作出保密承诺;
j) 请受评审方领导作简要讲话;
k) 表示谢意,会议结束。
首次会议要依计划准时开始和结束。保存《首次会议签到表》。
2.4.3 现场取证
为了实现成功的评审,必须由评审组长对现场评审的过程加以控制,应与所在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了解情况。
评审员通过面谈,检查文件和记录及观察或联系申请单位有关客户等手段来收集证据,这些证据应该是真实、客观的。必要时,可抽查一项工程进行走访业主了解使用情况。
评审员应依据相关文件要求,按照检查表逐一进行检查。
评审应依照评审计划进行,只有认为改变评审计划能更好地达到评审目的时,才适当改变计划,按新发现的线索跟踪,直到作出结论。
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员应营造合作氛围,避免紧张或马虎的行为。
应避免违反评审纪律的现象或不利于评审正常进行的言行。
每天评审结束后,评审组应及时分析、研究,以便发现带有系统性的潜在问题和严重问题。
评审组长经常需要与受评审方的代表交换意见,以取得对方对已收集到的客观证据进行确认, 对于评审方不能确认的证据可采取再检查核对的办法。
现场评审要对文件评审中提出的问题进行验证。
现场评审时评审组须对受评审方申请的资质等级进行确认。同时在末次会议中评审组长须对受评审方基本信息(包括申请单位名称、地址等)进行确认。
2.4.4 评审组小结
阶段评审结束后,评审组应评审所有的观察结果,以确定哪些要作为问题报告提出。问题报告应论述清楚明确。
2.4.5 问题的分类
2.4.5.1 严重问题
凡出现下列情况为严重问题:
申请单位实际情况与申报文件陈述情况严重不符;
 申请单位的典型项目或监理工作出现过严重的工程质量事故。
2.4.5.2 一般问题
凡出现下列情况为一般问题:
a) 由于不理解信息产业部相关文件要求而出现的填写不规范、内容不完整等情况。
b) 文字错误。
c) 不影响申请单位申请等级的其它非实质性问题。
2.4.6 总体要求符合性的判断
2.4.6.1 在现场取证结束时,评审组必须对受评审方总体上是否符合申请等级要求作出正确评价。</P> <P>2.4.6.2 在对受评审方总体要求符合性作出评价的基础上,评审组应作出推荐评审通过、推迟推荐评审通过和不推荐评审通过的判断:
a)推荐评审通过:没有或仅有少量一般问题;
b)不推荐评审通过:存在严重问题,短期内不能改正,需要重新评审;
c)推迟推荐评审通过:存在大量一般不合格,短期内可纠正,少量问题需要重新评审。
2.4.6.3 在末次会议开始之前,评审组可与受评审方交换意见,取得受评审方对所有发现问题的确认。
2.5 末次会议离开现场前,评审组需召开有受评审方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末次会议。会议由评审组长主持,末次会议的内容通常包括:
a)代表评审组感谢受评审方的配合的支持,使得工作得以顺利完成;
b)重申评审的目的和范围以及依据;
c)对申请书的内容进行进一步确认,确定申请等级是准确的;
d)宣布评审结果;
e)读所有发现的问题;
f)问题澄清和确认问题事实;
g)对受评审方的整体要求符合性作出评价;
h)说明抽样的局限性;
i)宣布评审结论;
j)提出采取纠正措施要求,并通知受评审方是否进行全部或部分重审;
k)说明评审与申报程序,包括向受评审方说明评审组意见可能会被评审机构或信息产业部专家委员会改变;
l)提出以后的监督要求;
m) 重申保密承诺;
n)申诉程序说明;
o)受评审方代表讲话;
p)会议结束。
末次会议要依计划准时开始和结束,同时对被评审方的不同意见应予纪录,并保存《末次会议签到表》。
评审员应在评审过程中和/或评审的末次会议上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说明和/或对评审依据标准进行解释。在任何时候不得提出具体的建议、解决方案和咨询。
2.6 评审员工作质量反馈评审组离开受评审方前,应将《评审员工作质量反馈单》交给受评审方,并由受评审方寄回资质评审机构,作为评审员评价的依据,由资质评审机构归档保存。
3 问题跟踪与评审报告
3.1 评审组长或评审组成员在评审组长委托下对受评审企业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根据评审结论的不同分别采取文件跟踪或现场跟踪的方式。
3.2《评审报告》由评审组长编制。评审报告应在确认发现的所有问题均已得到有效整改之后完成,报告日期为完成报告的实际日期。如果评审组的结论为不推荐评审通过,则可不用编制评审报告。
3.3《评审报告》应按信息产业部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评审工作办公室的统一格式进行编写,内容填写应符合要求,并与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相符,填写内容应能充分支持申请单位申报的等级条件。
3.4《评审报告》完成后,评审组长应及时将《评审报告》一式三份寄送申请单位进行申报。
3.5 现场评审结束后,评审组长应向资质评审机构提交以下记录:
a)申请单位向资质评审机构提交的申请书
b)申报文件
c) 申报文件附件
d) 《受理申请评审记录》
e) 《文件评审记录》
f) 《评审计划》
g) 《现场评审前准备会议记录》
h) 《首次会议记录》
i) 《首次会议签到表》
j) 《检查表》
k) 《问题报告》
l) 《末次会议记录》
m) 《末次会议签到表》
n) 《评审报告》
3.7资质评审机构对提交的记录的齐套性进行检查,填写《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评审质量记录清单》,并建立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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