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省总集成总承包示范项目财政奖励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6-30    浏览次数:5

 

各市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运用财政政策措施进一步推动全省经济转方式调结构稳增长的意见》(鲁政发〔2015〕14号)文件精神,认真做好总集成总承包示范项目财政奖励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总集成总承包,是指企业受业主委托,优化整合各种资源,加强集成创新与总体管控运筹,对项目的勘察、咨询设计、设备采购制造、施工安装、运营维护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并对承包项目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的一种商业模式。2015年重点支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项目:

    (一)项目承担单位。主要针对以下两类企业:

    一是装备制造企业。对该类企业提供的设计咨询、设备采购、施工安装、运营维护等一体化的总集成总承包服务(EPC、EPCO模式);

    二是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对该类企业根据客户需求进行系统设计和业务流程再造,提供的软硬结合、管控一体的完整解决方案。

    (二)具体项目条件。立足我省产业基础和竞争优势,选择两类重点示范项目给予财政奖励。

    一是合同价值较大的工程项目。主要是指项目合同价值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总集成总承包项目。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带动示范作用,加速总集成总承包业务模式的市场培育。

    二是集成难度较大的工程项目。主要是指项目合同外购国内产品价值占工程合同价款60%以上的总集成总承包项目。鼓励企业向设计、系统集成、运营等上下游领域延伸,实现扶持一个企业、带动提升一个甚至多个产业链的目标。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条件

    1.申报主体为在山东省内注册的(不含青岛)、从事总集成总承包业务的装备制造或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企业经营管理规范,有较好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拥有较高信誉、盈利水平和健全的财务制度,无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记录。

    3.企业从事总集成总承包业务3年以上。

    (二)申报项目条件

    1.项目采用总集成总承包模式建设,示范作用明显。

    2.项目建设手续齐全,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并于nth="1" Day="1" IsLunarDate="False" IsROCDate="False" w:st="on">2015年1月1日nth="5" Day="31" IsLunarDate="False" IsROCDate="False" w:st="on">5月31日期间完工。

    3.项目合同额在3000万元以上或项目采购国内设备(产品、材料、软件、服务等)价值占合同金额60%以上。

    4.每个企业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5.已纳入省提质增效升级切块资金扶持范围的项目,不再受理。

    三、申报程序

    (一)时间要求。总集成总承包企业对照条件和要求,编制资金申请报告,按隶属关系逐级向县(市、区)和市财政、经信主管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并提报相关资料。各市财政、经信主管部门按文件要求进行初审后,于6月25日前将资金申请文件及总集成总承包项目汇总表(见附件1,同时报EXCEL电子版),报送省财政厅(一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两份)。省属企业相关项目,经集团总部审核后,直接报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附报资料。项目承担单位申报项目时应附以下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在封面加盖申报企业公章。对于相关资料无法提供原始材料的,请在复印件上加盖申报企业公章。

    1.项目真实性承诺书(附件2);

    2.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3),同时附报EXCEL电子版;

    3.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4),同时附报EXCEL电子版;

    4.企业营业执照;

    5.总集成总承包合同;

    6.有关部门出具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等必要的建设手续文件;

    7.有评审价值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8.国内主要设备(产品、材料、软件、服务等)采购情况明细表及采购协议或发票,自制设备(产品、材料、系统、软件)要提供价格证明材料;

    9.项目业主验收记录或竣工验收报告;

    10.项目业主评价(项目建设水平、效益等);

    11.其他说明材料。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加强项目审核。请各市财政局、经信委高度重视、认真负责,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及条件,认真组织企业申报。同时,加强项目申报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切实把好项目初审关,真正选准、选好项目,确保推荐项目的质量。对套取、截留或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对经省级及以上审计和财政监督检查机构认定,存在失信、失范行为的单位,省财政将对该单位纳入信用负面清单管理,在两年内取消其省级所有专项资金申报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三至五年内取消其省所有专项资金申报资格。

    (二)联系人及电话:

    省财政厅     高洁  0531-82669770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王庆  0531-86905101

    贺强  0531-86062214

    附件:1.总集成总承包项目汇总表

    2. 项目真实性承诺书

    3.总集成总承包企业基本情况表

    4.总集成总承包项目基本情况表

省财政厅  省经济和信息委员会

nth="6" Day="15" IsLunarDate="False" IsROCDate="False" w:st="on">2015年6月15日

 

附: 

nth="6" Day="16" IsLunarDate="False" IsROCDate="False" w:st="on">关于做好省总集成总承包示范项目财政奖励工作的通知(word版)

nth="6" Day="16" IsLunarDate="False" IsROCDate="False" w:st="on">做好总集成总承包示范项目财政奖励工作的通知(pdf)

nth="6" Day="16" IsLunarDate="False" IsROCDate="False" w:s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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