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农业承包期的规定

发布日期:1984-04-09    浏览次数: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农业承包期的规定

  (1984年3月7日福建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1984年4月9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施行)

  为了鼓励广大农民积极投资、投工,培养地力,开发山海资源,实行集约经营,提高经济效益,特对农业承包期作如下规定:

  一、耕地承包期,一般应在十五年以上。

  二、山林:

  (1)现有集体山林承包到主伐期,一般十年或二十年以上;

  (2)现有集体毛竹林、油茶、油桐等经济林,承包期二十年以上;

  (3)承包荒山造林的,杉木承包期三十年以上;松、杂木及混交林四十年以上。承包权可以继承,可以转让;

  (4)承包荒山、荒坡种毛竹、油茶、油桐等经济林,坚持谁种谁有,由承包者长期经营,承包期可以五十年以上,承包权可以继承,可以转让。

  三、果树、茶叶:

  (1)现有集体的果树、茶叶承包期可以五年、十年或三十年以上。承包双方可根据各种果茶的生长期限具体商定;

  (2)承包开发荒山、荒滩新种的果树,可以从定植到衰老,由承包者长期经营,承包权可以继承,可以转让。

  四、滩涂、水面:

  (1)集体鱼塘的承包期可以十年以上;集体投资开发的滩涂、水面,承包期二十年以上;

  (2)承包开发河沟、山塘、小水库、港叉从事淡水养殖,开发荒滩、荒水从事海产养殖,可由承包者长期经营,承包期三十年以上,承包权可以继承,可以转让。

  五、在延长承包期之前,群众有调整耕地要求的,要本着“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经过群众充分商量,由集体统一调整。

  所有承包都应签订经营合同。合同签订后,受法律保护。承包者必须积极经营,讲求效益,种好管好,搞好农业基本建设,防止水土流失。不准荒废,不准出租,不准把承包地转作宅基地和其他非农业用地。

  六、上述各项承包,凡经营管理好,经济效益高的,合同期满后均可以延长承包期,并酌情给予奖励;凡违反合同规定,承包后二年尚未开发经营,或经营效益很差的,集体有权收回或给予必要的处理。

  在承包过程中,要防止少数人依仗权势占山霸水,广种薄收,或搞垄断包、低产包等现象发生。

  七、本规定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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