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予以免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2、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该政策的优惠内容分为两部分:第一、自2008年11月1日起,个人买卖二手住房,对购买方和销售方都免征印花税;第二、自2008年11月1日起,个人购买新建住房,对购买方免征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