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农业、林业、园林等系统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保健津贴标准的通知 【文 件 号】京人工(1992)38号、京财农(1992)989号 【颁布部门】北京市人事局/市财政局 【颁布日期】1992年05月04日 【实施日期】1992年05月01日 【正 文】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农业、林业、园林等系统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保健津贴标准的通知 市农业局、林业局、园林局,各区、县人事局、财政局: 经研究,现将我市农业、林业和园林等系统专职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保健津贴标准调整如下:原甲级每人每月10元至12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0元至24元、原乙级每人每月8元至9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6元至18元、原丙级每人每月6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2元、原丁级每人每月4元调整为每人每月8元,调整后标准从1992年5月1日起执行。调整标准后上述农业、林业和园林等系统有毒有害岗位保健津贴的发放范围、对象及具体发放办法等规定,仍分别按京人工(1983)第58号、京人工(1988)87号和京人工(1989)第47号文件执行。调整标准所需经费由各单位自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