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对青海湖实行封湖育鱼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1-02-14    浏览次数:2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保护好青海湖渔业资源,根据《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和《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继续对青海湖实行封湖育鱼。现通告如下:

  一、封湖育鱼期:2011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二、封湖育鱼期间,禁止任何单位、集体和个人到青海湖及流域的河流湟鱼产卵场所捕捞湟鱼。禁止任何单位、集体和个人以任何方式收购、拉运、储存、贩卖湟鱼。禁止湟鱼及其制品在市场上销售;宾馆、饭店等餐饮业不得加工销售湟鱼。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农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扣留车辆(船只),没收鱼货、渔具、吊销营业执照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青海湖渔业水域及所属产卵场、繁殖区和洄游河道建造拦河闸坝、引水渠道、水库等水利工程,禁止向青海湖及其流域河流中排放、倾倒固体废物、油类和含有病原体的污水、残液等有毒有害物质,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因资源调查、科研等特殊原因需要在封湖育鱼期间捕捞湟鱼、大规模放流放生的,必须经省级农牧部门审批,并按照批准的数量、区域和捕捞方式进行捕捞。

  五、封湖期间,海北、海南、海西三州及共和、海晏、刚察、天峻环湖四县政府实行分段包干管理。环湖各级农牧、公安、工商部门要充分发挥管理监督职能,认真做好本辖区的渔业资源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六、鄂陵湖、扎陵湖及长江、黄河、澜沧江在青海境内流域内的水生动植物的保护和管理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省农牧部门负责封湖育鱼工作的监督、检查。

  七、交通、铁路、旅游部门和餐饮服务行业要密切配合封湖育鱼工作,协助制止和查处违法行为。

  八、农牧部门组织、协调封湖育鱼工作,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工商部门依法对市场上加工、销售湟鱼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公安部门依法对阻碍农牧、工商等部门执法和破坏湟鱼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九、封湖育鱼期间,各级政府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干部群众的保护意识,确保辖区人员不捕捞、贩卖、加工和销售湟鱼。农牧、公安、工商、交通运输、旅游等部门要围绕青海湖渔业资源保护工作,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强化管理,加大执法力度,使青海湖渔业资源保护工作达到预期目的。

  十、本通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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