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北地区人才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5-07-27    浏览次数:2

  

  苏政办发〔2015〕66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苏北地区人才工作的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人才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一资源,是增强苏北发展内生动力、实现全面小康的关键。近年来,苏北地区坚持人才优先发展、优先投入,完善人才政策措施,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人才队伍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但还存在人才资源总量不足、分布不合理、人才发展环境亟待优化、区域内人才工作缺乏统筹协调等问题。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苏北全面小康建设的总体部署,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更好发挥人才在引领苏北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支撑作用,建设经济强、百姓富、环境美、社会文明程度高的新苏北,现就进一步加强苏北地区人才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江苏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四个全面”战略部署,围绕苏北全面小康建设,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人才优先发展战略,以扩大人才总量和提升人才质量为主导,以实施重点人才工程(项目)为抓手,创新人才发展体制机制,营造人才发展良好环境,建设一支结构合理、规模较大、层次较高、创新能力强、引领带动作用明显的人才队伍,为苏北经济社会发展迈上新台阶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到2017年,苏北人才资源总量达340万人,其中:专业技术人才180万人,高技能人才80万人,企业经营管理人才64万人,农村实用人才60万人。到2020年,苏北人才资源总量达372万人,其中:专业技术人才200万人,高技能人才104万人,企业经营管理人才70万人,农村实用人才67万人,高层次人才在人才资源总量中的比例达4.8%以上,每万名劳动者中高技能人才数量达600人。

  二、加大对苏北人才发展的政策支持力度

  (三)强化省级人才项目的扶持引导。加大省级人才项目对苏北地区的支持力度,优先支持苏北支柱产业、特色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高层次、高技能紧缺人才,逐步提高苏北地区入选各类省级人才项目的比例。省级政府部门实施的人才项目要紧贴苏北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专项设置准入标准与条件,推动苏北各类人才资源规模扩大与质量提升。

  (四)支持引进基础性和应用型人才。充分发挥“苏北发展急需人才引进计划”的引领作用,为苏北引进更多基础性和应用型人才。完善普通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办法,对省内外(不含境外)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苏北基层公共服务机构与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企业工作,连续工作满3年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学费补偿。苏北各市、县(市、区)要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增强对基础性和应用型人才的吸引力。

  (五)支持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智力成果。根据苏北产业转型升级和创新驱动发展的需求,每年在省内外选聘300名“苏北发展特聘专家”,采取定点挂钩方式,为苏北地区企事业单位提供科技咨询、项目合作、技术攻关、人才培养等服务。发挥专业技术协会、技术中介服务等组织作用,依托各类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及基层科研单位开展专家服务活动。支持苏北地区引进高层次紧缺外国专家,鼓励用人单位与外国专家组织、人才机构洽谈对接外国专家项目。支持苏北地区通过南北共建园区和特色产业基地,在承接产业转移和成果转化的进程中,柔性引进苏南地区的人才和智力资源。

  (六)完善苏北地区人才政策体系。苏北各市、县(市、区)要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人才发展规划,进一步完善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整合各类人才项目资金,重点实施一批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引进工程。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健全人才使用评价办法,激发各类人才创新创业活力。完善人才优先投入的财政政策,加大对人才工作的投入力度。

  (七)发挥企事业单位引才用才的主体作用。强化财税政策导向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加大人才培养、引进的投入力度。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建立人才发展基金,多形式投资人才资源开发。鼓励企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推动技术改造、新技术应用、产业升级。

  三、统筹推进苏北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八)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每年为苏北培养培训不少于7000名专业技术骨干人才。开展以掌握先进技术和提升专业技能水平为主要内容的培训活动,每年培训不少于1.2万名紧缺人才。依托苏北地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大型企业等施教机构,大力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九)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依托苏北地区大型企业、职业(技工)院校等载体,构建高技能人才实训网络。支持企业组织在职职工参加培训、技术攻关和课题研修。实施政府购买紧缺职业(工种)高技能人才培训成果,落实有关政策补贴。开展具有苏北产业发展特点的职业技能竞赛和岗位练兵活动,对成绩突出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晋升相应等级职业资格。

  (十)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以提高能力素质为核心,加快培养一支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熟悉市场规则、善于经营管理的企业家队伍。“科技企业家”培养工程、“千名企业家EMBA培养计划”、“职业经理人培养计划”、“千名苏商海(境)外培训”等省级人才培养工程(项目)要将苏北企业家优先纳入培养计划。加快苏北地区职业经理人队伍建设,开展职业经理人培训和评价工作。安排苏北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以参观见习、岗位实习等方式,到苏南企业参与市场调研和经营决策等活动。

  (十一)加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围绕推进苏北农业现代化,大力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能创业的农村实用人才。支持苏北地区培育以家庭农场主等农业经营主体为主要对象的新型职业农民,壮大农村创业致富带头人队伍。围绕农业生产和服务人员职业技能提升,依托现有培训资源,开展苏北农村实用人才培训标准化建设。

  四、优化苏北人才发展环境

  (十二)完善人才激励机制。完善苏北创业领军人才奖励办法,激励和引导各类高层次人才到苏北创新创业。鼓励支持苏北地区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人才服务企业、离岗创业。对于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引导企业建立健全人才技术技能等级与业绩贡献相结合的收入分配制度,完善职务、薪酬、绩效等激励措施。

  (十三)健全人才市场配置机制。整合现有资源,形成服务苏北地区的人才推介、引进和流动平台,统筹区域招才引智和人才流动工作。支持苏北地区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产业,采取省、市共建方式,重点建设一批在国内外有较强竞争力、在同行业有较大影响力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集群。支持苏北地区引进国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大型人力资源交流活动。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引入专业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政府购买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成果活动。发挥苏北省级人力资源市场作用,加强公共人力资源市场合作与资源共享,推行标准化公共人力资源服务产品。

  (十四)加强创新创业载体和平台建设。推动苏北地区政产学研合作,加快集聚科技创新资源。实施重点科技项目,增强苏北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支持苏北地区建设各类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工程研究中心、技术中心、博士后工作站和技能大师工作室等人才创新创业载体,不断提升科技园区、留学人员创业园等园区服务水平。

  (十五)支持金融服务体系发展。加快建设政府引导、银行、担保、风险投资机构和企业共同参与的苏北创业融资服务平台。整合苏北创投资源,扩大省级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向苏北投入的 规模。深化苏南与苏北在创投领域的合作,推动苏南资本向苏北投入、创投团队向苏北转移,促进苏北创投机构发展。优先支持苏北地区设立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科技支行、科技保险公司等新型金融组织,引导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在苏北县域新设分支机构,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十六)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统筹规划和推进苏北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培养更多技术技能人才。支持引导一批苏北地区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向应用技术类高等学校转型。推进苏北地区职业(技工)院校标准化、特色化、现代化建设,创新校企合作模式,促进院校专业设置与产业发展联动。支持社会培训组织对接企业,开展以提高就业创业能力和职业技能水平为主的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支持苏北地区行业组织、龙头企业牵头开展多元投资主体共建职业(技工)教育集团试点。

  (十七)改善人才居住环境。苏北地区要加大人才公寓用地供应力度,统筹规划和建设人才公寓。将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人才居住用房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在各类安居房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安排人才住房。

  五、健全苏北人才工作机制

  (十八)建立苏北人才工作统筹机制。建立由苏北5市和省有关部门参加的苏北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和交流苏北人才工作情况,协调政策措施,开展区域合作,实现资源共享。建立苏北人才统计监测制度,对苏北人才规模、素质、投入和人才引进、培养、使用以及人才载体建设等情况进行跟踪统计监测。定期面向社会编制与发布苏北地区紧缺人才目录。

  (十九)编制苏北人才发展规划。根据苏北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现状,组织编制苏北人才发展“十三五”规划,统筹规划苏北人才队伍建设的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为苏北地区人才工作提供指导。

  (二十)加强工作指导和检查考核。省有关部门要分工负责、协同配合,加强对苏北人才工作的指导,强化人才工作目标任务、政策落实、资金投入、人才服务保障等检查考核。苏北各市、县(市、区)要加强对人才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投入力度,完善配套措施,营造良好氛围,吸引更多人才到苏北创新创业。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件:szbf[2015]66(2015-07-1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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