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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寺庙教堂占用耕地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2-06-11    浏览次数:2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寺庙教堂占用耕地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的通知

  各郊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92)财农税字第20号《关于寺庙教堂占用耕地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批复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财政部 关于寺庙教堂占用耕地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92)财农税字第20号

  江苏省财政厅:

  你厅苏财农税(92)14号文件《关于寺庙教堂征用耕地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寺庙、教堂占用耕地不属免税范围,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中所说“国家对一切宗教活动场所的房屋及占用土地免税”,是指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不包括耕地占用税。请向有关宗教组织做好解释工作,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

  1992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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