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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林业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征收育林基金、更改资金使用票据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4-07-16    浏览次数:5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北京市林业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征收育林基金、更改资金使用票据问题的通知

【文 件 号】京林发(1994)(计)字第98号、京财综(1994)1338号

【颁布部门】北京市林业局等

【颁布日期】1994年07月16日

【实施日期】1994年07月16日

【正文】

 

北京市林业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征收育林基金、更改资金使用票据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林业(农林)局、财政局、物价局:

  为使育林基金、更改资金的征收使用票据管理规范化,经协商,征收育林基金、更改资金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应办理收费许可证。林业主管部门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时征收育林基金、更改资金必须使用统一的专用收费票据并实行财政专户存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征收育林基金必须开具“北京市行政事业性统一收费票据”,并加盖“育林基金专用章”。育林基金专用章由市林业局统一刻制,统一编号,分级使用管理。

  2.征收更改资金直接开具“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银钱收据”,其收据由林业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购买。

  3.林业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开征收项目、征收标准,按规定征收使用。凡是征收育林基金、更改资金不按上述规定正确使用统一收费票据的,视为非法收费。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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