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人民银行向各商业银行提供的日拆性贷款合同或借据,暂免征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向专业银行发放贷款所签合同征免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3〕705号)规定,对人民银行向专业银行提供的日拆性贷款(20天以内的贷款)所签的合同或借据,暂免征印花税。
2、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接受债权、清偿债务过程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收印花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规定,从《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生效之日起,被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含所属企业),对其接收债权、清偿债务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