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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公路建设用地范围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2-08-10    浏览次数:5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公路建设用地范围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郊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92)财农税字第33号《关于耕地占用税公路建设用地范围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关于耕地占用税公路建设用地范围问题的批复(92)财农税字第33号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92)豫财农税字第41号《关于耕占用税公路建设用地范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我部(89)财农税字第106号《关于统一公路建设用地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中的公路建设用地,是指公路线路占用耕地以及按规定两侧边沟(或截水沟)占用耕地。而公路沿线的堆货场、养路道班、检查站、工程队、洗车场等占用耕地,不属(89)财检税字第106号文中公路建设用地的范围,应按当地适用税额全额征收。

  1992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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