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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利用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种养农林特产取得收入应交纳农林特产税的复函》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2-09-04    浏览次数:5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利用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种养农林特产

  取得收入应交纳农林特产税的复函》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92)财农税字第31号《关于利用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种养农林特产取得收入应交纳农林特产税的复函》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利用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种养农林特产取得收入应交纳农林特产税的复函(92)财农税字第31号

  江西省财政厅:

  你厅赣财农税字(1992)4号文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国家现行税法的规定,农林特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两个不同的税种。凡从事农林特产生产,取得农林特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农林特产税的纳税人,无论其种养农林特产的土地是否在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范围内,均应照章交纳农林特产税。连胜自行车厂虽然交纳了城镇土地使用税,但生产的农林特产已形成收入,因此对农林特产收入应依法征收农林特产税。

  199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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