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地、市)发展改革委: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42号令)和全省发展和改革工作会议精神,为进一步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2011年全省成本监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成本监审机构要围绕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开展工作,重点对城市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及高中和幼儿教育等进行定期成本监审。城市供水成本监审要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最新公布的《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高中和幼儿教育成本监审可参照《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办法(试行)》,按照规定的成本费用核算和分摊方法实施监审,不断提高成本监审工作的质量。
二、认真做好本地区价格制定和调整的成本监审工作,进一步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促进企业建立健全成本约束机制,为价格政策的制定提供准确的依据。
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规定,西宁、格尔木市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开展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其他城镇要做好成本公开的准备工作。根据试点城市工作进展情况,将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四、玉树州成本监审机构要积极开展灾区重建所需的沙石、水泥、新型墙体材料成本以及装卸费成本的调查测算工作,为合理制定相关的价格政策提供依据。
五、严格履行成本监审程序,规范成本监审行为。各地在实施监审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青海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和《青海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程》,省发展改革委将适时到各地进行工作检查。
六、各级成本监审工作人员要自觉加强政策理论和业务学习,全面掌握价格监管知识。成本监审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采用集中学习、以审代训、专题研讨等方式加强业务培训,以提高各级成本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为全省成本监审工作再上新台阶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