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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农口国营企业经营业务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1-03-26    浏览次数:2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农口国营企业经营业务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级农口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

  为了搞活企业,促进销售,现将国营农口企业经营业务费的列支比例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口企业经营业务费的列支比例:

  农口工业企业经营业务费的列支比例为销售收入的2‰,种植、养殖企业为销售收入的1.5‰,商业、供销企业为销售收入的1.5‰。

  二、企业的经营业务费是用于企业在经济业务交往中的必要支出,各企业要本着节约的原则,从严掌握开支。

  三、经营业务费在企业管理费中专项据实列支,不得提取,不得超支。年终审计,如有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四、农建所属供销企业、市劳改局所属企业可比照执行。

  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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