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2010-06-18    浏览次数:1

海南省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琼府〔2010〕3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2010年5月7日五届省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海南省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根据国务院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有关要求,为加快推进我省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解决农村信用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落实国家扶持政策,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服务"三农"金融主力军作用,推动建设农村商业银行等地方性金融机构,服务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指农村信用社包括省内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二、设立农村信用社改革补贴专项资金。从2010年起5年内,在农村信用社历年挂账亏损未全部消化前,省级财政以上年度农村信用社缴纳的营业税为额度(包括省分成部分和市县分成部分,市县分成部分由市县财政通过结算上缴省级财政)设立农村信用社改革补贴专项资金。通过信贷引导方式实行有条件补贴,用于弥补历年亏损、增加拨备和鼓励入股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改革补贴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三、依据省级权限,减免农村信用社有关税费。从2010年起5年内,税务部门对有亏损挂账的农村信用社经申请依法免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农村信用社在改革改制过程中土地、房屋等资产发生权属转移时,按国家相关税法规定,经申请依法免征契税。依据有关规定,免收农村信用社房产登记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从2010年起5年内,对清收省农村信用联社成立前(2007年8月10日前)农村信用社发放形成的不良贷款,省级财政按农村信用社上年度清收总额的2%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五、鼓励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到农村信用社开户和存款,积极引导各类财政性资金存入农村信用社。

  六、支持农村信用社改善支付结算手段,改进服务方式,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网点覆盖面广、与农民关系密切的优势,办好财政涉农资金"惠民一卡通"等涉农金融服务业务。

  七、对农村信用社到金融服务空白乡镇设立信贷服务网点,按有关规定给予补贴。对农村信用社增设新的服务机构确有用地需求的,根据实际情况列入规划安排。

  八、支持农村信用社创新金融体制、机制。对农村信用社围绕国际旅游岛建设和新农村建设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在行业领先和成效明显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九、积极向农村信用社推荐投资回报稳定、收益良好的涉农基础设施项目,支持农村信用社参与重点项目的银团贷款,帮助农村信用社拓宽信贷服务领域,提高农村信用社的资产质量。

  十、支持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引进战略投资者;建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以捐赠资产(资金)或以优质资产置换不良资产机制,化解农村信用社历史包袱;加强农村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农村信用社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运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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