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轻企业负担政策解答二------收费减免政策

发布日期:2012-08-29    浏览次数:2

  9、国家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哪些?

  根据《关于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0]32号)文件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14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检[2010] 794号)文件的规定,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

  文件要求,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要按照本通知规定,全面清理本部门、本单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其中:凡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均属于乱收费,应当一律予以取消;对不尽合理或者重复设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也要予以取消;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偏高的,要予以降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管理规定,对本地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其中:凡未经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均属于乱收费,应当一律予以取消;对不尽合理或者重复设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也要予以取消;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偏高的,要予以降低。

  10、国家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落实措施有哪些?

  根据《关于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0]32号)文件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14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检[2010] 794号)文件的规定,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落实措施主要包括:

  1、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管理,进一步提高涉企收费透明度。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公布《2009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时,已注明企业直接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行政事业收费项目管理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2、严格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管理。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审批企业直接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时,将严格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设立企业直接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一律要严格按照中发[1997]14号文件规定,报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凡未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的,有关企业一律可以拒绝缴纳。

  3、全面实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健全涉企收费预算管理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保留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严格按照“收支两支线”管理规定,全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部门的相关支出,一律通过部门预算统筹安排,严禁执收部门截留、坐支、挪用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也不得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与执收部门的预算支出直接挂钩。

  11、2011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根据《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12]47号)文件,2011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收费目录》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收费目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为截至2011年12月31日仍在执行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

  2、2011年12月31日以前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本通知以及所附《收费目录》为准,凡未列入《收费目录》或未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拒绝支付。2012年1月1日以后,新增或调整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应参照《收费目录》格式,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截至2011年12月31日仍在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2年1月1日以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12、国家取消的31项行政事业收费有哪些?

  根据《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综[2011]9号)文件规定,对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的31项行政事业收费如下:

  1、中小学阅读图书评审费;

  2、往来港澳小型船舶查验簿收费;

  3、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4、运营车辆二级维护检测收费

  5、运营车辆综合性能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收费

  6、卫星转发器信道费

  7、农药改变剂型登记费

  8、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人工驯养、繁殖动物资源保护费)

  9、音像制品防伪标识费

  10、疫情处理费

  11、卫生质量检验费

  12、施封锁成本费

  13、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14、营业执照副本收费

  15、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收费

  16、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年检收费

  17、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变更登记和年检收费

  18、私营公司分公司年检收费

  19、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变更登记费

  20、筹建企业注册登记费

  21、分公司年检收费

  22、非公司制企业分支机构年检费

  23、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年检费

  24、国际注册手续费(商标注册申请)

  25、国际注册手续费(续展注册申请)

  26、国际注册手续费(转让注册申请)

  27、国际注册手续费(变更注册申请)

  28、国际注册手续费(延展注册申请)

  29、国际注册手续费(商标申请基础翻译费)

  30、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人工驯养、繁殖动物资源保护费)

  31、科学技术档案信息资源收费

  13、国家取消的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哪些?

  根据《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27号)文件规定,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取消以下部分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自2012年2月1日起,取消253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此前,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规定取消的运营车辆二级维护检测收费、运营车辆综合性能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收费,有关地方仍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取的,应一律取消。

  14、国家取消253项涉企行政事业收费具体内容是什么?

  根据《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27号)文件规定,自2012年2月1日起,取消253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内容见附录五。

  15、2012年起对小型微型企业暂免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哪些?

  根据《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文件规定,对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12年1月1日,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执行。

  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企业注册登记费。

  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发票工本费。

  3、海关部门收取的海关监管手续费。

  4、商务部门收取的装船证费、手工制品证书费、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

  5、质检部门收取的签发一般原产地证书费、一般原产地证工本费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本费。

  6、贸促会收取的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ATA单证册收费。

  7、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登记费。

  8、新闻出版部门收取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

  9、农业部门收取的农机监理费(含牌证工本费、安全技术检验费、驾驶许可考试费等)、新兽药审批费、《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和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

  10、林业部门收取的林权证工本费。

  11、旅游部门收取的星级标牌(含星级证书)工本费、A级旅游景区标牌(含证书)工本费、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含证书)工本费。

  12、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收取的清真食品认证费。

  1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的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16、国家对小微企业减免行政事业收费的监督落实措施有哪些?

  根据《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文件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在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方面,实施如下措施:

  1、免征有关13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后,同级财政部门应统筹安排相关部门的经费预算,保证其正常履行职责;

  2、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督促本系统内相关收费单位认真落实本通知的规定,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收费优惠政策的登记备案管理,确保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收费优惠政策;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通过多种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使小型微型企业充分了解和享受收费优惠政策。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本通知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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