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农业特产税征管工作的请示的通知 【文 件 号】闽政办(1996)13号 【颁布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1996年01月22日 【实施日期】1996年01月22日 【正 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农业特产税征管工作的请示的通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农业特产税征管工作的请示》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农业特产税征管工作的请示 省人民政府: 实行新税制后,农业特产税作为地方税收的主要税种,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在一些山区县,农业特产税收入已占地方财政收入的一半以上。1995年全省农业特产税预算收入任务6.8亿元,其对于平衡县级财政预算,支援农村各项事业发展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由于农业特产税征管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征管难度很大,尤其是公路检查站撤销后,一些单位和个人,采取种种手段逃避纳税,致使地方财政收入流失严重。针对当前农业特产税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我厅多次研究,采取了措施。一是加强税法宣传力度,召开有关新闻单位协税护税座谈会,开展“电台有声、报纸有文、电视有影”的全方位立体宣传,大力宣传农业特产税的有关政策规定,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二是加强农业特产税源头征管,强化收购环节征管,实行“凭帐(查帐)征收、申报纳税”和“评产征税、委托村征、重点直征”为主体的源头征管办法,提高征收率,挖掘增收潜力。试行纳税申报、税务代理、税务稽查“三位一体”的新型征管模式,使征管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三是建立健全农税岗位责任制,制定《福建省农税征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和创优考评标准》,把农税各项工作任务层层分解,责任到人,并建立奖惩机制。由于农业特产税征收品种繁多,税源零星分散,涉及面广,征管工作需要各级政府加强领导和各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为此,现就进一步加强农业特产税征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业特产税征管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和帮助解决农业特产税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支持财政机关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未经省政府或授权批准,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越税收权限擅自作出停征、缓征、减征和免征农业特产税的决定。 二、各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大力支持财政部门做好农业特产税征管工作。公安、司法部门要支持财政税征人员同违法抗税分子作斗争,对财政税征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被辱骂殴打事件,要及时给予处理,以维护税法的严肃性。铁路、公路、航运、邮电等交通运输部门在承运、邮寄应税农业特产品时,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验征收或负责代征代扣农业特产税。经批准在林区公路上设立的林业检查站,财政部门可委托其代征代扣农业特产税。 三、全面实行农业特产税税务登记征管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中有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的规定,对农业特产税全面实行税务登记征管办法。从事常年生产、经营农业特产品的纳税人,都应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向当地财政征收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未按规定申报办理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财政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四、加强农业特产税稽查工作,建立健全农业特产税稽查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成立农业特产税稽查机构,负责农业特产税稽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情况以及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运用税收检查手段,查处各类农税违章案件,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通过稽查、督促纳税人依法纳税和征收机关依法征税,强化农业特产税征管,防止税收流失。为促进源头征管,方便群众申报纳税,在不妨碍商品流通的前提下,各地可在乡、镇、村税源比较集中的地方设立必要的纳税申报站。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