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4-22    浏览次数:2

 

湘商秩〔2016〕9号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

为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合力,根据省发改委转发国家发改委、最高人民法院、商务部等44家单位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41号)精神,现就我省商务领域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审批、安排财政资金等行政管理工作中,应认真查阅“信用湖南”网和“信用中国”网。对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推送并在“信用湖南”网和“信用中国”网站公示的失信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实施联合惩戒,并按季度将执行情况反馈我厅。

二、将失信被执行人和以失信被执行人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三、在实施投资、国内外贸易等优惠性政策时,查询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其享受该政策时审慎性参考。

四、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任职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协助提供四星级及以上星级评定宾馆及其他高等级、高消费宾馆、酒店信息。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实际控制人住宿四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及其他高等级、高消费宾馆、酒店。

联系人:游标,电话:0731-82287108,电子邮箱:hn_zgb@163.com。


 

 

湖南省商务厅

2016年4月20日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