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知管字﹝2013﹞7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进一步规范、推动园区知识产权建设,参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园区(以下简称试点和示范园区)是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健全,拥有知识产权的企业集中,知识产权运用能力较强,保护环境良好的固定区域,包括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大学科技园等。
第三条 试点园区申报工作一般在每年10月份进行,示范园区申报工作一般在每年4月份进行。
第四条 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园区实行“自愿申报、择优推荐、集中认定、动态管理”原则。
第二章 试点园区的申报和认定
第五条 申报试点园区的基本条件:
(一)有明确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机构、固定的管理人员和必要的工作经费。
(二)知识产权工作规章制度健全,知识产权工作列入园区议事日程和年度考核指标。
(三)区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拥有发明专利的比例达到80%,园区企业拥有专利的比例达到70%。
(四)注重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知识产权保护良好,区内企业科研人员知识产权培训率达到80%以上。
第六条 试点园区的申报:
(一)申报试点园区,应由园区管委会向省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所在市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推荐函,以及上述基本条件所要求的证明材料。
(二)申报试点园区应明确试点工作方案,主要包括试点主题、目标和任务、保障措施等内容。试点方案须由所在市知识产权局审核并报省知识产权局同意。
第七条 省知识产权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实地考察,对符合试点条件的认定为“山东省知识产权试点园区”,试点期限为2年。
第八条 试点工作期满,由省知识产权局组织考核。经考核合格的试点园区,可以申报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对考核不合格的,经申请,可延长试点1年。
第三章 示范园区的申报和认定
第九条 申报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的基本条件:
(一)完成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工作目标,并通过验收考核。
(二)园区管委会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制定出台促进引导园区企业专利工作的相关政策。设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2人以上。
(三)知识产权专项经费占同级财政一般预算支出的比例应不低于0.3%。
(四)区内企业贯标率高于全省同类园区平均水平,山东专利明星企业、优势企业和国家示范企业数量居同类园区前列。
(五)能积极利用知识产权信息,为园区企业的技术研发、经营提供专利分析论证、跟踪调研、战略研究等项服务。
第十条 考核合格的试点园区,经市知识产权管理机关推荐,可以申报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申报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六条之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 由省知识产权局组成测评小组,依照本办法所规定的条件,对申报园区进行实地考察和测评,对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山东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
第十二条 省知识产权局每2年对示范园区工作进行一次复核。复核合格的,保留山东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称号。复核不合格的,经申请,给予1年工作完善期。
第四章 试点和示范园区的管理
第十三条 被授予试点和示范园区的单位,在试点和示范期间,应与省、市、县知识产权局建立联系沟通机制,及时交流情况、提交年度工作计划,按时报送工作总结。
第十四条 市知识产权局应加大对试点和示范园区工作的支持,省知识产权局对认定的试点和示范园区组织年度考评,考评优秀的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市知识产权局作相应匹配,同时在专利信息平台建设、信息利用、战略研究、人才服务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第十五条 申报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园区或相应称号的,需取得省示范园区资格。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试点和示范园区资格或称号:
(一)以不当方法影响考核验收或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二)经两次验收、考核达不到要求的。
(三)对发生重大群体性、反复、恶意知识产权侵权事件,在全省范围内造成恶劣影响,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及时遏制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山东省知识产权园区认定管理办法(鲁知管字﹝2006﹞92号)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