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综述——城镇土地使用税(二)

发布日期:2012-08-31    浏览次数:2

  1、对民航机场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民航机场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9]32号)规定:

  一、机场飞行区(包括跑道、滑行道、停机坪、安全带、夜航灯光区)用地,场内外通讯导航设施用地和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机场道路,区分为场内、场外道路。场外道路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场内道路用地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2、对港口码头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国税地[1989]123号)规定,对港口的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浮码头、堤岸、堤坝、栈桥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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