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修订草案)》解读

发布日期:2010-09-20    浏览次数:4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修订草案)》颇多亮点———
儿童入学年龄有望放宽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变化,义务教育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比如义务教育的减免收费制度、义务教育公益性、公平性原则的保障、学校办学行为规范等方面,都需要结合我省实际,做出具体可操作的规定。

  在9月19日上午召开的省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省教育厅厅长胡光辉就《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情况进行说明。其中多项内容社会关注度颇高。

  新学年开学后两个月内满6周岁儿童可入学

  《实施办法》主要对适龄儿童入学年龄时间界限、适龄儿童免试就近入学、各级政府保障入学职责等方面内容做了规定。

  对适龄儿童入学年龄时间界限,《实施办法》规定,凡当年新学年开学之日前年满6周岁的儿童,应当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而在新学年开学之日后两个月内年满6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的,学校核实后应当准予入学,并不得为此收费。

  关于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在其户籍所在地就近免试入学的问题,《实施办法》规定,因就业或者有固定住所而在本省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其子女或其他法定被监护人可以在居住地就近免试入学。学校因办学规模限制无法接收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统筹安排就学。学校不得拒绝服务区域内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入学,对当地户籍学生和非当地户籍学生应当同等对待。

  《实施办法》还指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考试、测试、面试等形式选择学生,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和各类考级证书等作为入学的条件。

  小学班额控制在45人以内

  《实施办法》对寄宿制学校建设和教育扶贫移民工程、学校标准化建设、义务教育学校的公益性质等内容做了规定。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举办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在有关班级人数的控制方面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将义务教育学校班额控制在小学45人、初中50人以内。

  同时,《实施办法》还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对义务教育学校区分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全面推行教职工聘任制度

  教师队伍的建设,将实行新教师招聘制度和教师全员聘任制,并对教师培训、教师待遇等内容做了规定。

  新教师招聘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作出计划,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对应聘者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市、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择优录用。

  全面推行教职工聘任制度,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实施教职工岗位设置管理、岗位聘任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保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按时足额发放教师工资、津贴以及政策性补贴。对于在艰苦边远地区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要按照规定享受专项津贴待遇。

  不能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实施办法》还对素质教育实施、教材和教辅资料管理、课程设置和实施、创造平等受教育条件等方面内容做出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向学校下达升学指标,不得将考试成绩、毕业生升学率作为评价或者考核学校和教师教育教学工作的单一标准。

  学校还应当对各年级学生均衡编班,均衡配备班级学科教师,不能以任何名义分设或者变相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学校和教师不能对学生进行学科成绩公开排名,学校不得组织有偿补课,不得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类补习班、辅导班和培训班。(海南日报记者 魏如松 通讯员 黄顺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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