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财政支持农业技术推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郊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财农字(1995)329号《关于财政支持农业技术推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在认真执行《预算法》、《农业法》,不断增加农业投入的同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要求,逐步提高对农业技术推广的投入,保障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逐年增长。
二、要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办法,确保在财政预算内安排的支农资金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每年应当按照高于百分之十的比例安排资金,用于实施农业技术推广项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
三、各区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经费的监督与管理。对于条件具备、有稳定收入来源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经区、县以上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审定,也可以实行差额补贴或自收自支。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扣减或再停止拨付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经费。对农技推广专项资金要按照我局《关于加强农财专项资金管理和实行效益跟踪反馈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农(95)1833号要求认真管理,加强监督。
财政部文件关于下发《关于财政支持农业技术推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财农字〔1995〕3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财政局:
支持农业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应用于农业生产,是财政支农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是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为了推动财政支持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开展,我部研究制定了《关于财政支持农业技术推广的若干意见》,现随文下发给你们,望你们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加以执行。
附件:关于财政支持农业技术推广的若干意见
农业技术推广(简称农技推广,下同)是把农业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应用于农业生产、实现科技兴农的重要措施。支持农技推广是财政支农的一项重要任务。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农技推广的对象。财政部门支持农技推广主要是支持农口部门开展的种植业、林业、水利、农机、畜牧业、渔业等各项农技推广工作。
二、支持农技推广的重点。农技推广内容广泛,各级财政部门支持农技推广要明确方向,把握重点,支持粮棉油等大宗农作物有显著增产效果的良种繁育、栽培技术、科学施肥、病虫害防治、节水灌溉技术以及其它农业生产方面的先进实用技术的推广应用。
三、支持农技推广的主要环节。农技推广工作涉及的方面广、环节多,财政部门支持农技推广要分清主次,抓住关键,集中力量支持农技推广单位为推广农业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而进行的试验、示范、培训。
四、多层次、多渠道筹措资金,增加农技推广投入。农技推广的资金来源有财政预算安排的农技推广经费、支农周转金、部分支农专项资金以及其它方面用于农技推广的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发挥其职能作用,加强对这些资金的引导,增加用于农技推广的投入。
五、确保预算内农技推广经费总量的增长,加大支持力度。“九五”时期,各级财政部门都要较大幅度地增加农技推广方面的预算支出,力争使农业技术推广经费每年在七、八两类支农支出中所占的比例逐年增加。
六、增加财政支农周转金用于农技推广的份额。对那些经济效益好、投入能收回的推广项目,财政资金要采取有偿滚动使用方式给予支持。
七、支持农技推广体系建设。农技推广机构的健全与完善、农技推广队伍的稳定和素质的提高,是农技推广事业发展的保证。财政部门支持农技推广体系建设,重点是要完善县级农技推广单位服务功能,支持乡级农技推广单位的发展。各地财政部门要贯彻落实1993年国务院六部委“关于稳定农技推广体系的通知”精神,搞好乡(镇)农技推广机构的定编、定员工作。定编、定员后的乡(镇)农技推广机构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八、支持农技推广单位改善服务条件。各级财政部门对农技推广单位必要的仪器设备购置、农技推广人员工作和生活条件的改善,要给予资金上的支持。
九、扶持农技推广单位组织收入,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农技推广单位围绕农技推广开展技术服务,兴办技术服务实体,有利于农技推广事业发展。财政部门在资金上要给予扶持。农技推广单位组织收入后,财政部门不能因此减拨事业经费,原有事业经费继续用于农技推广。农技推广单位组织的收入可以一半用于农技推广,一半用于改善单位职工生活条件。
十、国家对农技推广单位组织收入给予政策优惠。各级财政部门要与有关部门积极配合,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技推广法》。“九五”时期,国家对农技推广单位开展技术指导与物资供应相结合等多种形式的经营服务所得、对农技推广单位举办的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的经济实体利润,在税收方面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十一、鼓励农村群众性科技组织(指农民在农业技术运用中自发成立的民间社团、专业技术协会等)开展农业技术服务活动。农村群众性科技组织在农业技术运用、传播等方面能起到示范和带头的作用。各级财政部门要从帮助它们解决一些急需的农业技术服务项目入手,对它们的农业技术服务活动给予必要的扶助。
十二、发展乡、村集体经济,促进农技推广事业发展。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各项农业技术推广应用的载体,其经济实力的好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乡、村农技队伍的稳定和农技推广工作的开展。财政部门要把支持发展乡、村集体经济与支持农业技术推广结合起来,壮大集体经济组织实力。集体经济组织实力壮大后,要从其举办企业的以工补农、建农资金中提取一定数额,用于本乡、村农技推广的投入。
十三、加强农技推广单位财务管理。提高农技推广单位财务管理水平,有利于合理、有效地使用各项农技推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技推广工作的开展。各级财政部门要健全和完善农技推广单位财会管理制度,支持农技推广单位加强财务管理。
十四、加强农技推广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各级财政部门用于农技推广方面的专项资金,要实行项目管理,追踪问效,搞好监督。对挪用、浪费现象和违纪问题要及时纠正、制止。
十五、建立奖惩机制,把支持农技推广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地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意见中的有关要求,建立支持农技推广的奖惩机制,保证财政农技推广资金的增加,确保农技推广资金足额、及时到位,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